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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送《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公共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办合函[2010]85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6-12 实施日期 2010-06-12
法律话题 对外合作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送《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公共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商办合函〔2010〕856号 2010年6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大韩民国劳动部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和《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合函〔2008〕10号),商务部制订了《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公共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送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部门文件

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公共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公共机构管理,促进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大韩民国劳动部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及国家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公共机构是指从事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执行机构及配合其开展相关工作的地方公共机构。

第三条 执行机构、地方公共机构在实施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业务中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执行机构、地方公共机构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由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共同实施,任何企业、中介和个人不得介入。

第二章 机构选定

第六条 根据《备忘录》要求,商务部指定所属公共机构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作为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中方执行机构,负责劳务人员选拔、求职者名簿制订和劳务人员后续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根据《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合函〔2008〕10号)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商务部选择确定若干地方公共机构,委托其进行行前教育,并协助经济合作局开展相关工作。地方公共机构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交纳一定数量的备用金。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执行机构在商务部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实施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各项工作。

(一)与韩方对口机构韩国产业人力公团商签韩国语考试实施协议;建立沟通磋商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业务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总结评估业务进展情况,完善业务流程和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地方公共机构开展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业务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三)根据《备忘录》规定及商务部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业务宣传工作。

(四)组织编写行前教育有关培训教材。

(五)设立驻韩办事机构,为在韩劳务人员提供咨询与服务,协助韩方管理劳务人员,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并自觉接受中国驻韩国大使馆的指导和监督。

(六)建立雇佣制劳务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出现的纠纷和问题。

第九条 地方公共机构在商务部和执行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配合执行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一)积极宣传雇佣制业务,包括雇佣制流程、韩国语水平考试、行前教育、合同条款、收费标准等内容,尤其是应向劳务人员说明即使在求职者名簿内也不能完全保证可以赴韩工作。

(二)根据中韩双方有关韩国语考试实施协议,协助开展韩国语考试所涉及的各项工作。

(三)对已签署合同的劳务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内容包括现行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和考试、中韩雇佣制项下培训等。

(四)根据执行机构的具体要求,协助开展劳务人员选拔、求职者名簿制订和劳务人员后续管理服务等工作。

(五)向被雇主选定的劳务人员如实介绍韩国务工环境、充分解释拟签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等赴韩务工情况,保证劳务人员在自愿前提下与雇主签署劳动合同。

(六)协助劳务人员办理体检、护照、签证等事宜。

(七)建立详细的输韩劳务人员档案,及时了解劳务人员在韩工作岗位变更等情况。通过雇佣制下计算机网络系统,对劳务人员信息进行动态录入和调整,并按规定向商务部和执行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数据。

(八)与赴韩劳务人员家属建立定期回访和电话查访等联系机制,了解劳务人员国外工作生活情况和困难,督促合同期满人员按期回国,消除劳务人员非法滞留、脱岗等隐患。

(九)做好劳务人员在韩期间的咨询服务和协助管理。派遣驻韩管理人员,在执行机构的指导下为本地区所派劳务人员提供咨询、联络、协调等服务,协助做好劳务人员在韩工作期间的咨询服务、权益保障、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承担有关驻韩费用。

(十)细化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妥善处置各类纠纷和问题。

第十条 执行机构、地方公共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职责和程序开展工作,并制订详细的流程图和管理措施。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合作局应在商务部的指导和监督下,制订向劳务人员收费项目及上限,在与韩方协商一致后实施。有关收费项目包括韩国语水平考试费、体检费、护照费、行前教育费、签证费、机票费、材料邮递及通讯费和不可预见费等8项费用,各项收费上限详见。其中,体检费、护照费、签证费、机票费为代收代缴费用,按有关部门公布的费用标准据实收取。

第十二条 地方公共机构应向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完备雇佣制合作韩国语水平考试费、行前教育费、材料邮寄及通讯费和不可预见费等费用的申报手续,制定收费管理制度并经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不得超标准收费或额外收费。有关收费情况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其他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参与收费。

第十三条 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和地方公共机构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流程通过网站及媒体等渠道予以公布和宣传。报名现场必须张贴,接受公众监督。

劳务人员自行申办事项(如护照和体检)的费用,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交纳,地方公共机构不再另行收费。

第十四条 地方公共机构如为劳务人员提供韩国语培训,有关费用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由劳务人员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 执行机构应对地方公共机构有关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工作测评

第十六条 商务部对地方公共机构实行年度考核评分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地方公共机构相关工作进行测评,由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考核测评工作。

第十七条 考核和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备忘录》及相关规定情况。

(二)执行本办法各项要求情况。

(三)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结构建设、体制机制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四)当地政府促进对韩劳务合作及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和财政投入情况。

(五)工作流程及收费标准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执行情况。

(六)劳务人员韩语考试、选拔、行前教育等的执行情况。

(七)驻韩管理人员的选派及其工作开展情况。

(八)对所派劳务人员的后期服务和管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了解和评价的情况。

第六章 测评程序

第十八条 考核测评分为材料报送、考核与网上公示、发布测评结果三个步骤。

第十九条 每年1月10日前,地方公共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并填报《地方公共机构考核测评表》(附件2),进行自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地方公共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打分,并填报意见后报送执行机构复核。

第二十条 执行机构将《中韩雇佣制劳务人员意见调查表》(附件3)在网站公布,作为长期性意见反馈栏目,由雇佣制下劳务人员出境前后自行填报,执行机构负责收集有关填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执行机构按照考核标准,结合地方公共机构的自评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执行机构驻韩代表处的意见以及劳务人员意见调查表,对地方公共机构进行复核评分,确定考核等级,必要时可实地抽查。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A、B、C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分值实行百分制,其中100分至90分为A级,89分至75分为B级,74分至60分为C级,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机构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在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测评情况报商务部。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公布测评结果,并对地方公共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七章 奖励及惩罚

第二十五条 执行机构根据考核结果,按以下方式对地方公共机构进行奖励和惩罚:

(一)当年A级机构,在下一年求职者名簿名额分配时给予多于年度计划平均数5%的奖励;

(二)当年B级机构,在下一年求职者名簿名额分配时给予年度计划的平均数;

(三)当年C级机构,在下一年求职者名簿名额分配时扣减年度计划平均数的5%;

(四)当年不合格机构,暂停一年委托其开展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并给予批评警示。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委托该地方公共机构开展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

(一)复核不达标,且整改后仍不合格;

(二)一年内出现所派劳务人员10人(含10人)以上因体检不合格被遣返;

(三)年脱岗人数超过10人(含10人)以上(脱岗认定以韩方最终认定为准);

(四)一年内出现2次违规乱收费情况或累计违规收费人次超过20人;

(五)连续两年测评不合格;

(六)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测评或测评报送材料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地方公共机构超标准收费,商务部将责成其所在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追缴其超标准收费部分,并可扣留其备用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有关附件内容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2.地方公共机构考核测评表(略)

3.中韩雇佣制劳务人员意见调查表(略)

中韩雇佣制合作收费项目及上限

(一)韩国语水平考试费约130元人民币(17美元)/人

(二)体检费约350元人民币/人

(按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

(三)护照费约200元人民币/人

(按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

(四)行前教育费2000元人民币/人

(五)签证费约400元人民币/人

(按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

(六)机票费约1500元人民币/人

(按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

(七)材料邮递及通讯费200元人民币/人

(八)不可预见费200元人民币/人

合计约4980元人民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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