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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商业部关于确定全国十六个边销茶生产加工企业为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民委[经]字[1991]第2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01-12 实施日期 1991-01-12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民委、商业部关于确定全国十六个边销茶生产加工企业为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通知

(1991年1月12日 民委(经)字〔1991〕第24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民委、财政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银发〔1987〕278号文件精神,本着合理布局、保证生产和供应的原则,经对全国边销茶生产加工企业重新审核,现确定十六个边销茶生产加工企业为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

边销茶是少数民族群众不可缺少的生活必需品,要继续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请你们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主动配合,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对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和满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需要做出贡献。定点企业要按计划要求组织生产、供应,否则取消其定点企业资格,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全国十六个民族用品(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名单湖北省:咸宁地区赵李桥茶厂湖南省:益阳茶厂、益阳县茶叶公司茶厂、临湘茶厂、白沙溪茶厂、安化县茶叶公司茶厂、桃江县香炉山茶厂四川省:天全茶厂、雅安茶厂、荥经茶厂、雅安市茶厂重庆市:重庆茶厂贵州省:桐梓茶厂云南省:下关茶厂、盐津茶厂、勐海茶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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