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边销茶原料储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03-24 实施日期 2000-03-2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边销茶原料

储存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边销茶原料储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4日)

新疆、内蒙古、青海、甘肃、湖南、贵州、湖北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西藏自治区贸易厅,四川、云南省外经贸厅,有关省(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人民银行各分行,财政部驻有关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边疆地区民族团结、政治稳定,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对边销茶工作十分重视。为了有利于边销茶稳定生产和供应,适当减少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负担,国家决定在原有的7500吨(15万担)的边销茶成品储备的基础上,自2000年至2002年,对国家定点企业所需原料中的15000吨(30万担)由中央财政给予贴息储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委根据国家批准的贴息储存数量,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有关部门确定具体储存计划和代储单位。2000年贴息储存计划分配情况详见附表一。边销茶原料储存工作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边销茶原料储存由国家指定的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代储。代储企业负责在边销茶原料储存期满1年后陆续轮换,每一年度储存的边销茶原料的轮换工作必须在入储之日起2年内完毕,已轮出的储存原料,代储单位要按规定数量及时补充。并将轮换情况及时报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和开户银行。具体业务管理由代储单位的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或茶叶公司)负责。

三、边销茶原料储存所需资金由代储单位向当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解决,各开户银行在贷款安排上要给予积极支持,贷款按国家计划内的实际储存数量和实际入库价格计算。银行按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原料储存贷款要专款专用,代储单位要单独设置商品账和银行借款账户。

四、边销茶原料储存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央财政根据当年边销茶储备计划和贷款规模每半年拨付一次贴息款,年度终了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代储单位分别于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半年和全年实际储存量、品种、贷款金额和实际支付利息情况按附件二格式填制,经开户银行和财政部驻当地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同时抄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核汇总并编制清算报告及时报财政部,财政部按规定对贴息款进行清算。

五、代储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储存原料的入库、保管和出库工作,严格按国家质量标准验收入库,做好防火、防盗、防霉变等工作。由于保管不善或责任事故所发生的质量损失、数量损耗等,由代储单位负责弥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边销茶征收产品税问题给四川省税务局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 1988-05-28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 · 2016-07-25
  3.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 2021-02-19
  4.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 · 2006-09-14
  5. 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 2002-06-14
  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 2019-08-28
  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 2023-09-22
  8. 商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边销茶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1988-01-18
  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 2011-12-07
  10. 国家民委、商业部关于确定全国十六个边销茶生产加工企业为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199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