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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部直属航务系统有偿合同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交基发[1995]53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6-16 实施日期 1995-06-16
法律话题 合同 产业领域

交通部关于加强部直属航务系统有偿合同

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基发(1995)530号 1995年6月16日)

第一、二、三、四航务工程局,天津港湾工程研究所,第二、三、四航务工程局科研所:

为用好部直属航务系统行业技术费,确保有偿合同科研项目的科研成果质量,促进科研成果在工程中的应用,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水运工程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水运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的技术问题,以及少数理论价值高、涉及面较大的基础理论科研项目,可申请立项。

二、申请立项的科研项目,应由申请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每年3月底前一式四份报部基建管理司。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立项。

三、部确定立项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均应与部基建管理司签订“水运工程技术开发专项合同书”。

四、承担单位应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并对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和技术成果负责。

五、经部立项的科研项目,其成果都必须经过部基建管理司组织的专家审定。审定合格的科研成果,方可在水运工程中推广应用。

六、申请审定的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全部技术要求;

(二)技术资料完整、并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三)具备其它必要的说明报告。

七、科研成果完成单位在申请审定时,应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八、科研成果审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达到合同的技术要求;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科研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科研成果的应用价值、推广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九、专家对科研成果的审定程序,参照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组织审定单位应对审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十一、科研成果审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审定的单位和申请审定的单位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

十二、自1995年度开始,直属航务系统行业技术费中的20%将进行统一调配,用于有偿合同科研项目的重点课题。

十三、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修订中的专题研究、测试验证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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