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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与交通系统船岸电台国际公众船舶通信资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91]交无委字76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11-08 实施日期 1991-11-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交通部关于发布《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与

交通系统船岸电台国际公众船舶通信资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1991年11月8日 (91)交无委字768号)

现发布《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与交通系统船岸电台国际公众船舶通信资费结算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部发布的(88)交海字233号《关于取消船舶电台费和修改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与交通系统船岸电台国际公众船舶电报、电话帐务结算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与交通系统船岸电台

国际公众船舶通信资费结算办法

一、国际公众船舶电报、电话业务范围和操作规定按《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有关条款办理。

二、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与海岸电台之间的国际帐务结算:

1.各海岸电台按月填写国际公众船舶电报、电话来去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于次月七日前寄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一份留底备查,如全月无业务应按时发函说明。经邮电公众电路和岸台自已收受投送的电报应分别登记。

2.外轮代理公司或交通系统的其他用户经邮电局发出的国际公众船舶电报,仍按现行办法结帐。经海岸电台直接发往船舶的电报,由海岸电台与发报单位在发电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直接结算,由海岸电台列收,不再报送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

3.海岸电台报话登记表备注栏内必须注明船舶帐务机构识别码(AAIC),登记表最后应填写总计费字数、分钟数和份/次数,以便核对。无线电话业务应分船逐次登记。(电报、电话登记表样表附后)。

4.国际公众船舶电报、电话来去登记表应逐项填写,除电话登记表单位名称外,其他各项不得使用简略号,并应使用打字机打印。

5.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根据海岸电台寄来的登记表分别向国外帐务机构结算收费,按收费情况每三个季度向岸台主管机构结付海岸费,并按(91)交财字724号“关于调整通信资费结算手续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扣除每份/次的手续费。

三、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与远洋船舶主管公司之间的结算:

1.远洋船舶应将本船在国外发送的电报、电话,按经由国家和月份作二份帐单,其中一份帐单及时寄给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北京复兴路10号,邮政编码100845);另一份帐单和报底寄给船舶所属公司。如果审核时发现国外帐单及船舶帐单不符时,在由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从相关的国外帐务机构调报底查询。

2.远洋船舶主管公司(包括被代管单位),应将本公司所属船舶的增减情况及时报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国际帐务核算室(地址同上)。新增加的船公司、其主管机关或本船公司应及时通知增加后的公司名称、地址及所属船舶的船名、呼号。

3.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按国外寄来的船舶电报、电话费帐单先行向船公司收取报、话费和按(91)交财字724号“关于调整通信资费结算手续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手续费。各公司不得擅自将应收费用扣除。

4.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负责核对船舶报底。当与船舶寄来的帐单核对不符时,待与国外帐务机构核实后对溢收或欠收费用分别进行退费或补费处理。但对开出报、话收费通知单四个月后收到的船舶帐单,虽有核对不符者,对溢收部分不退费。

5.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每月向船舶主管公司开送船舶报、话清单及收费帐单。各公司应在帐单收到后十五天内付讫。付款时应注明收费通知单的编号。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付或拖欠报费,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可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6.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与船舶主管公司结算报、话费时,系将金法郎折合人民币进行结算,原则上采用银行转帐的方法。

四、交通系统船舶的报话费结算按本办法办理,非交通系统的船舶除报、话费按本办法办理外,手续费另行规定。

五、交通系统船舶与部海事卫星地面站间的通信费用,也按本办法办理。

海岸电台国际公众船舶来去电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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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 来||| ||

|序号|-----| 发报台名 | 收报台名 |计费字数| 备 注 |

| |日期|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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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电台国际公众船舶无线电话登记表

船舶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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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日期 |发话单位|受话单位|受话单位电话号码| 分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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