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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专卖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铁道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部门 铁道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国烟专[1990]第1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05-09 实施日期 1990-05-09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铁道部 交通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加强烟草专卖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1990年5月9日 国烟专<1990>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庆市烟草专卖局,交通厅(局)、交通部直属和双重领导港航单位,铁道部各铁路局,民航各管理局、航空公司、机场:

为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的方针,加强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管理,根据四月二十四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草案)》的有关规定,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烟草种子、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必须持有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铁路、交通、民航等运输部门,对无准运证托运的不予办理。

二、省际间运输烟用丝束、滤嘴棒及查没收购的走私卷烟,必须凭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方可办理运输手续。否则,追究托运人责任。

三、全国使用统一规格样式的烟草准运证及专用图章。凡使用烟草准运证复印件的,一律视为无效,按无证运输处理。

四、凡货证相符,证随货行的,各有关部门应予办理相关手续,检验放行。

五、各铁路、交通、民航和烟草专卖部门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密切配合,保护合法运输,制止和打击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非法活动。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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