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医药商品价格信息联系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05-31 实施日期 1989-05-31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医药商品价格信息联系办法(试行)

(1989年5月31日 国家医药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医药价格管理,建立本系统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信息网络的原则

1.价格信息网络的宗旨:充分发挥价格扛杆作用,促进生产、流通发展,稳定医药市场物价,为医药生产和经营部门提供价格信息服务。

2.价格信息网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和迅速传递医药价格信息,分析价格形势,预测价格变动趋势,反映生产、经营和消费者对医药价格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3.价格信息网络的建立,主要选择大、中型医药生产企业和大中城市集散地的批发企业并兼顾县级重点企业。

二、信息点的具体任务

1.调查了解报告本地区对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条例的执行情况。

2.收集、整理、交流、报告本地区医药市场行情,医药商品产销,供求及经营的变化状况。对影响价格诸因素做重点调查、分析。

3.收集、整理、交流、报告医药商品价格动态信息:一定时期内本地区医药商品价格调整变化情况,本地区政府和物价部门对医药商品采取的价格政策和措施;主要医药商品厂、批、零价格变化情况;医药主要原料药市场成交价格和化工原料市场成交价格情况,其它影响医药价格变化因素的情况。

4.开展专题性的调查、分析、预测工作。结合一定时期医药生产、流通发展变化情况,对重点医药商品的产、供、销及价格,生产成本,商品流通费用等变动趋势进行专题调查、分析、研究、预测,提出有价值的分析、预测信息。

5.按照国家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品种、规格和统一的格式定期报送价格动态报表(包括医药原料药、制剂、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成本,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见附表(略)。

6.结合医药物价工作实践,对现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作价原则,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7.交流、上报,本地区、本单位的物价工作经验资料。

8.交流国际市场医药商品价格变化情况。

三、信息的传递形式

以纵向和横向的联系、交流相结合,开展物价信息交流。

1.可以专题调查报告,价格动态信息专刊,价格简讯,或以地区间价格信息发布会等多种形式进行交流。所有的材料均主送国家医药管理局经济协调司,同时,抄报当地医药管理局和毗邻地区物价联系点,以互通信息。

2.国家医药管理局在各地提供的医药价格信息汇总,整理的基础上,不定期地综合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信息反馈,以促进地区间的信息传递,交流医药价格管理经验。

四、对信息点的要求

1.传递信息要及时,准确,注意适用性。

2.每个联系点每季度至少要有一篇情况反映。工业价格信息联系点每半年报送一次主要产品成本价格资料。

3.全国性的物价联系点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并对工作较好的单位进行评比表彰。(具体实施办法待定)

五、确定信息联系人员

各联系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此事列入议事日程,定出具体工作计划,并指派一名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政策水平,熟悉业务和价格管理,热心于此项工作的同志作为价格信息点联系人。

各单位联系人,应积极主动向单位领导汇报工作,与生产、经营、使用部门积极配合,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供物价信息,当好领导参谋。

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医药商品定额损耗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 1981-10-09
  2. 进口医药商品价格平衡细则(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 1990-04-07
  3. 医药商品购销合同管理及调运责任划分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 1990-10-01
  4.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进口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 1990-03-09
  5. 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 1984-04-13
  6.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颁发《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 1986-07-08
  7. 医药商品价格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198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