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
改由进境地交通部门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公告
(1991年9月20日 (91)交财字600号)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财政部、海关总署通知:决定自1991年10月1日起,入境旅客、境外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械及常驻人员接、运进境的车辆,捐赠、赠送进境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海关不再代征,改由进境交通部门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
改由进境地交通部门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公告
(1991年9月20日 (91)交财字600号)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财政部、海关总署通知:决定自1991年10月1日起,入境旅客、境外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械及常驻人员接、运进境的车辆,捐赠、赠送进境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海关不再代征,改由进境交通部门征收。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