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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释《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细则》第二、第十条“车证不符”问题的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交财发[1992]57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7-11 实施日期 1992-07-1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关于解释《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

征收办法>的处罚细则》第二、第十条“车证不符”问题的函

(交通部、财政部交财发[1992]570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财政厅(局),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近接广东、新疆、西安等地交通部门报告,反映在执行《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细则》(以下简称“处罚细则”)过程中,个别当事人对车证不符受到处罚提出申诉问题,现对此解释如下:

《处罚细则》第二、第十条所述“车证不符”是指驾驶员(车主)所持“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免征、免办)凭证上所列内容与该车的实际情况不相符。例如:凭证上单位是西安汽车运输公司,实际是西安古城出租汽车公司;凭证上发动机号码是00004,汽车发动机上的号码是54230;凭证上有应该填写而未填写的项目以及在车购费管理机关栏未盖验证章等都属于车证不符。凡有车证不符的,应按《处罚细则》第十条规定处理。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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