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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修改货物税评价调整幅度的命令

文章来源: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部门 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52-03-04 实施日期 1952-03-15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修改货物税评价调整幅度的命令

(1952年3月4日)

根据目前物价基本上已趋稳定的情况,为保证国家税收,关于货物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内,按市场批价核税的货物每月评定税价税额后遇物价涨落超过百分之十随时调整的规定,现经呈奉政务院批准,将其调整幅度修改为百分之五,自一九五二年三月十五日起实行。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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