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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对白俄罗斯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国检务函[1995]5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3-10 实施日期 1995-03-10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对白俄罗

斯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国检务函[1995]54号)

各直属商检局、宁波商检局:

最近,国家商检局通过我驻白俄罗斯使馆经商处获悉,据白俄罗斯海关委员会海关制度司及关税司介绍,在白俄罗斯海关法规中,虽然没有“普惠制”正式提法,也没有将中国列入普惠制受惠国名单,但因为白俄罗斯海关大体沿用前苏联的海关法律条文,白俄罗斯政府单方面给予中国优惠关税待遇,实际上已具有普惠制的性质。1994年4月29日白俄罗斯部长会议发布了《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海关税率的决议》(第298号),据白俄罗斯海关解释,中国产品在白俄罗斯海关通关时,若提供中国商检部门出具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则可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否则按全额征税。

为使我签证机构和外贸出口单位准确签发和申领普惠制产地证,充分利用白俄罗斯政府给予的优惠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白俄罗斯签证,仍沿用苏联普惠制方案,原产地标准仍执行百分比标准,即进口成份不超过制成品离岸价的50%。证书用英文或俄文填写(俄文品名要用英文加注)。

二、请各签证局于4月5日前将本局局名、地址、签证印模(见附件)一式10份报国家商检局。

三、按统计制度制定,及时做好对白俄罗斯的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统计工作,并按时准确地将签证统计数据报国家商检局检务鉴定司统计处。

请各签证局接此通知后,积极配合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外贸出口单位,开展对白俄罗斯出口产品普惠制的签证和利用工作,并做好宣传咨询服务。

附(略)

199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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