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的补充规定

文章来源: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04-06 实施日期 1990-04-06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的补充规定

(1990年4月6日)

1989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增加了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现将新增加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等项目收费标准补充规定如下:

一、《商检法》第六条规定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等项目,其检验、鉴定收费标准:

1.出口商品:

(1)质量、规格按一项计,按商品总值的1‰计收;

(2)数量、重量按一项计,按国家商检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7]国检务联字第582号《关于下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582号《通知》)第五条规定计收;

(3)一般商品包装性能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4)安全、卫生按一项计,按实际付出的成本核收。

以上各项同时办理,分别计算,累计收费。

2.进口商品办理单项或多项检验、鉴定,其费率、费额按进口商品计费标准计收。计费方法同上。

二、须经口岸商检机构查验出口的商品,口岸商检机构凭内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审核或查验换证的,每单收取签证费10元。如在口岸重新检验、鉴定的,按本文第一条规定收费。

三、进口成套设备,对内按实际检验部分货值的2.4‰计收;对外按有问题或有缺陷部分货值的5‰计收。

进口机电仪、机动车辆等,对内按货值的2.4‰计收;对外按有问题或有缺陷部分货值的5‰计收。

上述进口商品由收货单位与商检机构共同检验的(包括组织检验)或者商检机构按收货单位检验结果审核出证的(包括监督检查),分别收取全额检验费的1/2或1/4。

四、鉴定业务:

监视卸(装)载:

飞机100元/架

火车100元/厢

汽车10元/车

五、封识管理的费率费额:

1.封识劳务费:每人每天20元;

2.封识材料成本费:

封务:大的0.04元/条,小的0.02元/条;

钢卡:1.00元/个;

铅丸:0.04元/粒;

不干胶印纸:0.04元/个,陶瓷用不干胶印纸:0.15元/个。

六、实施产品认证和商检标志的费率、费额:

1.申请手续费:100元

2.样品手续费:商检机构自行检验的,按国内委托检验收费标准计收。商检机构认可其他检测单位检测的,按该检测单位的收费标准计收。

3.工厂生产条件及试验室考核费:按582号《通知》第八条第四款计收(免收交通费)。

4.日常抽查样品检验费:按认证时样品检测费的1/2计收。

5.标志工本费:

Φ10mm的0.02元个,Φ20mm的0.03元/个,Φ30mm的0.05元/个,Φ45mm的0.10元/个,Φ60mm的0.20元/个。

凡已进行过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食品厂卫生注册等检测、考核工作的商品或工厂,申请贴标志或产品认证时,检测、考核项目相同的,可相应减免收费。

七、办理复验的费率费额:

1.申请手续费:200元

2.复验检测费:以初验时货物总值为基数,具体按本文第一条规定计收。

再次复验,重新收费。

复验结果如属原商检机构责任的,复验费用由原商检机构负担。

八、办理免验的费率费额:

1.申请手续费:100元

2.考核费:参照582号《通知》第八条第四款计收

3.换证费:免验商品出口换证时,每一检验结果单,核收查验换证费10元

九、办理复议的费率费额:

1.申请手续费:200元

2.办案费:按实际支付核收

如复议结果与原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所做结论有误时,酌情退回第2项费用。

十、商检人员以及为复验、复议等需要聘请的专家离开本单位所在地赴外地执行进出口商品的扦样、预验、检验、鉴定、监造、监装、考核、复验和复议等业务时,国内出差部分按国家财政部规定的标准计收差旅费。

如报验人提供交通工具者,免收交通费。

十一、商检机构向出口企业派驻厂质量监督员,暂不收费。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一般商品包装性能检验收费标准(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进出口商检认可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 1989-08-01
  2.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 1988-11-12
  3.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 1987-06-27
  4. 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 · 1993-09-01
  5.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 1997-11-14
  6.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转发《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 1998-01-15
  7.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02-10-18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 1995-02-20
  9.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 1994-06-22
  10.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 1998-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