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政府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1987]97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1987-08-15 实施日期 1987-08-15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

(1987年8月15日以粤府〔1987〕97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电视共用天线的管理,保证中央、省和当地电视台信号的正常传播和接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所有电视共用天线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电视共用天线属广播电视设施,由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管理。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视共用天线只准用于接收中央、省和当地电视台的节目,不准安装滤波设备;因特殊情况确需安装滤波设备的,须经省广播电视厅批准。电视共用天线不得用于播放电视节目。凡需利用共用天线开办有线电视的,须报省广播电视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条 需要安装电视共用天线的,由建筑物或场地的合法所有者或使用者向当地县或县以上广播电视局申请,经市(地)广播电视局(处)审核批准,发给《批准书》,报省广播电视厅备案。

第六条 从事设计和安装电视共用天线的施工单位,须持有关文件资料向所在县(市)广播电视局申请,经审查同意报市(地)广播电视局(处)批准,领取《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两年,期满验核换发);并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

施工单位只准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按技术标准和《批准书》的要求,为领有《批准书》的使用单位设计和安装电视共用天线(电视共用天线技术标准由省广播电视厅另行制订)。

电视共用天线安装完毕,由施工单位报请所在县(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查验核准,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条 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本辖区内电视共用天线的安装、使用情况。所有电视共用天线安装、使用单位必须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安装使用电视共用天线的单位,必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六十天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共用天线,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予拆除,如要求进行改造后继续使用的,须经查验合格才能使用。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电视共用天线使用单位违反第四、五、七、八条规定的,由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责令其拆除共用天线,没收其有关设备,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拆除者,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二)施工单位违反第四条第一款或第六条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吊销其《营业执照》,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第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有关负责人和组织者,由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属广播电视部门工作人员的,应从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颁布的有关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哈尔滨市电视共用天线管理办法(1998修改) 哈尔滨市政府 · 1998-01-04
  2. 天津市电视共用天线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 1988-08-20
  3. 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1997修正) 广东省政府 · 1997-12-31
  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1... 北京市政府 · 199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