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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

文章来源:北京市政府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2-31 实施日期 1998-01-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电视共用

天线设计、安装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暂行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未持有《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许可证》从事设计、安装业务的,由市广播电视局或者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暂行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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