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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计划外购销盐征收盐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1]115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08-22 实施日期 1991-08-22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国家税务局关于计划外购销盐征收盐税问题的批复

(1991年8月22日 国税函发〈1991〉1155号)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粤税发〈1991〉265号《关于计划外跨省购销盐补征盐税问题的请示》悉。盐历来是国家统一计划、统一分配调拨的物资。未经轻工业部批准,擅自根据盐价和经营利润的高低,从产区直接购进盐经营或使用,是与国家有关政策相违背的。为了维护市场稳定和国家计划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盐税稽征管理,根据《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有关盐税违章案件的处罚精神,经研究决定,对超计划销售的盐,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规定的产地盐税额征收盐税。对擅自超计划购进的盐,如未按规定税额纳税,由销区税务机关按规定的产地税额与已纳税额之差,对购盐单位或个人补征盐税,并可视其情节轻重,按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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