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2]09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4-04 实施日期 1992-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2年4月4日 国税发〔1992〕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税发〔1991〕21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省市税务局反映有些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以利贯彻执行。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只包括《通知》第一条规定所指的待业青年、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不包括其他待业人员。

二、《通知》第一、二条规定中的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其范围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三、《通知》第一条规定中关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应以当年安置待业人员的人数为分子,以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为分母(其中包括当年安置的待业人员的人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100%

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四、《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关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应以当年新安置的待业人员人数为分子,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通知》第一条规定享受减免税期满时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不包括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的人数)为分母。具体计算公式为:

企业当年安置的待业人员人数

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比例=---------------×100%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五、《通知》第四条规定中关于企业年所得税负担率的计算,应以企业年应缴所得税额为分子,以企业年实现利润总额为分母。具体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应缴所得税额

企业年所得税负担率=-----------×100%

企业年实现利润总额

对企业年所得税负担率超过35%的那部分应征税款,按规定减半征收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应纳税×(企业年所得-35%)

企业享受超过35%所得额 税负担率

税负部分应征税款=-------------------×100%

的减半征收金额 2

六、本补充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电力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水利电力部(已变更) · 1992-08-16
  2.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已变更) · 1992-08-16
  3. 化学工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 1992-04-15
  4. 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 1992-04-02
  5. 云南省实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办法 云南省政府 · 1993-01-03
  6.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排贷款问题的通知[失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 1991-05-18
  7.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 1997-05-29
  8. 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2014修改) 北京市政府 · 2014-07-09
  9. 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2007修改) 北京市政府 · 2007-11-23
  10.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 199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