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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12-31 实施日期 2001-12-31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软件和信息服务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001年12月31日)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近日正式发布双方联合制定的《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进一步加强软件产业基地的管理,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规范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创造软件产业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我国软件产业迈上新的台阶,以加速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进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是指国家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集中,软件产业已具备相当基础和规模的地区,重点建设以发展软件产业(含集成电路设计业)为目标,以从事软件开发、生产、服务和出口为主要任务的产业基地。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应重点培养和扶持大型骨干软件企业,大力支持和创办具有明显技术特色的中小型软件企业,为开发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所急需的软件产品及整体解决方案服务。

第三条 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负责对国家软件产业基地进行宏观指导,同时负责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认定、审批和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条件如下:

(一)该地区高校和科研院所集中,软件人才资源丰富,有相当的软件产业基础和规模;当地政府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落实、措施具体得当。

(二)该地区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及发展环境优越,基地建设已具一定规模,并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软件企业和孵化中、小软件企业的条件,对本地区及周边地区的软件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三)软件产业基地已有一定数量的大型骨干软件企业、相当数量具有潜力的中小型软件企业和一批具有较高技术开发水平的研发机构,基地内企业应按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并按市场经济的机制运行。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软件在该基地产品结构中应占有相当比例,并已拥有一些市场占有率高的拳头软件产品,具备一定的软件出口能力。

(五)软件产业基地地理边界较为明确,软件企业相对集中,基地的建设、管理和发展与国际接轨。

(六)具有良好的国际投资和合作的环境,软件产业基地吸引外商投资、合作的条件优越,并已有一定数量的软件三资企业和研发中心。

(七)进一步发展软件产业基地的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定期重新申报,凡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章所列条件的软件产业基地均可提出申请,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向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申报国家软件产业基地。

第六条 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组织国家软件产业基地专家组,根据本管理办法对申报的基地进行评审,最终由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研究批准。批准通过的,被列为国家软件产业基地,予以授牌,同时国家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与协调工作。

第八条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应加强软件企业的信息统计工作,在保证数据准确的前提下,定期将基地建设和产业发展状况及相关统计数据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

第九条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定期重新组织评审。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成立国家软件产业基地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软件产业基地进行指导、考评和重审,并将考评和重审结果上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

第十条 根据考评意见,经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审定,对考核优秀的国家软件产业基地,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软件产业基地资格并摘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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