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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所有制物资供销企业经营重要生产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国家物资局(已变更)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国家物资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经生[198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6-10-28 实施日期 1986-10-2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物资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集体所有制物资供销企业经营重要生产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经生〔1986〕号

国务院国发〔1985〕36号、37号文件规定:重要生产资料的供应业务和紧缺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只能由国营商业、物资供销部门、供销合作社和生产这种产品的企业经营。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有的地区要求明确集体所有制物资供销企业能否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供应业务。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所有制物资供销企业经营重要生产资料, 对搞活物资流通具有重要作

用。 因此,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集体所有制物资供销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按

有关规定经营重要生产资料。但应以经营计划外重要生产资料为主,也可担负一些计划内的供应业务。劳动服务公司不得经营重要生产资料。

二、生产主管部门和企业 (包括乡镇企业) 的集体所有制物资供销机构,可根据本部门、 本企业生产建设的需要, 为本部门、本企业采购供应重要生产资料。如需要进行调剂,必须进入合法的生产资料贸易中心、交易市场、物资商场,或委托物资部门销售、串换。

三、物资部门所属的和委托经营的,以及物资部门的企业与其它单位联营的集体所有制物资供销企业,可以从事重要生产资料的经营业务。

四、集体所有制物资供销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物资、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物资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互相配合,对现有经营网点加强监督和管理。新建网点要由物资主管部门或计委、经委批准,经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以上通知,请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出现问题时,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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