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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文章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社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社 发布文号 新商发[2009]39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8-26 实施日期 2009-08-26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新商发〔2009〕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财政局、供销合作社,各相关企业:

2009年,商务部、财政部在全国十个省市(区)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试点,并将我区纳入2009年试点范围。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商建发〔2009〕9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及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建〔2009〕71号) 精神,结合新疆实际,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与支持方向

(一)总体目标:2009年重点支持大型农资流通企业和大型农资交易市场建设,改造一批农资区域性配送中心,引导农资流通企业与农业生产基地、农户建立紧密联系,提升市场服务水平。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初步形成以乡、村两级经营网络为基础,以农资交易市场为平台,以大型农资龙头企业为重点,区域性连锁配送中心为骨干,布局合理、经营规范、运作高效、协调发展的农资流通体系,不断降低流通成本,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解决农资“买难”问题。

(二)支持方向和标准

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农资流通企业和农资交易市场的区域性配送中心进行采购仓储、加工配送、电子商务、信息处理、安全监控、技术服务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和改造。

支持标准:在试点地区建设农资配送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每个配送中心原则上按50万元的标准掌握,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同时不得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重复享受。

二、项目承办企业条件

各地州市经贸(商务)、财政部门、供销社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2-3家企业和市场向自治区申报。

(一)农资流通企业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带动辐射作用;主要经营农药、化肥、种子,或兼营农业机械、小农具、饲料以及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日用杂品、科普图书等多元服务功能的企业。

2.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且具备发展连锁经营的软硬件条件;2008年农资类产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其中化肥或农药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

3.制定了2009年-2011年发展连锁经营配送的实施规划。

4.建设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二)农资交易市场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建立了农资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

2.年成交额在本地区位居前列,年成交额1亿元以上。

3.经营场所固定,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三、有关建设标准

农资配送中心建设应达到以下标准:配送中心所有产权归属承办企业,为承办企业的内设机构或分公司;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已经投入使用并发挥配送功能;配送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配送车辆不少于4辆;具有商品购进、库存、销售及门店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配备计算机及其相应的商品进、销、存管理软件系统。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1.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市场向所在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提出申请,并填写《2009年度农业生产资料体系建设项目申请书》(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设立市场或企业的文件、配送中心土地和仓库土地证或协议、农资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2.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要会同财政、供销部门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推荐工作。并填报《2009年度农业生产资料体系申请项目汇总表》(附件2)以及市场申请项目书。于2009年9月4日前将推荐意见和上述材料报自治区商务厅(书面材料2份并电子版)。逾期不报,视同放弃。

3.自治区商务厅会同供销社按照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审核申报项目,并提出项目安排初步意见,自治区财政厅终审后会同商务厅于2009年9月10日前将试点工作方案,以及项目安排意见报财政部(经建司)、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备案。

五、项目和资金管理

(一) 项目验收。

(1)验收程序。按照承办企业提出申请,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初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组织最终验收的程序进行。

(2)时间安排。承办企业须于2009年12月15日前向当地经贸委(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有关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初验,初验结果于2009年12月25日前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供销社等有关部门于2010年1月15日前验收完毕,并于2010年元月底前将项目执行和验收情况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政部(经建司)。

(3)验收依据。严格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农资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规范(另发)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对2009年度农业生产资料体系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4)验收对象。符合商务部确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并经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验收合格的、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的建设或改造项目。

(5)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项目验收申请(应附具体项目清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自治区商务、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资金拨付

(1)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竣工后,通过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财政局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申请验收,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2)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对承办单位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对验收通过的项目,由自治区商务厅出具项目资金拨付通知书,自治区财政厅凭项目资金拨付通知书向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承办单位,于2010年1月30日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同时,自治区商务厅将情况上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务司)。

(4)承办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完善农资流通体系的意义。农资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是连接工业与农业生产的桥梁,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资保障和基础。目前,我区农资流通方式、水平、规模与现代农业和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抢抓机遇,针对本地农资市场建设发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推动农资经营骨干企业建设区域配送中心、县域配送中心和连锁经营网点,实现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供应与农技服务一体化。加强农资品牌建设,建立经营者诚信体系,严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创建让农民“放心、称心、省心”的农资品牌,服务农业生产。

(二)加强对农资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各地经贸委(商务局)、财政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状况进行动态监管,对项目申请、审核、建设、验收和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按照要求做好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自治区商务厅将会同财政厅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区农资流通市场建设试点工作时间紧、要求高、涉及面广,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认真研究和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在规划、用地、用水、用电、税收、资金等方面扶持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资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要求,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试点工作。自治区商务厅年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试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及时总结经验,提高试点工作的成效和水平。

自治区商务厅联系人:市场建设处 陆礼华 王伟鑫

电 话:0991-2886612;2886651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292号 邮编:830049

传真:0991-2860255电子邮箱:xjscjsc123@sina.com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经建处 阿布来提.纳曼 齐同帅

电 话:0991-2816745;2816770

地址: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 邮编:830002

2、2009年度农业生产资料体系申请项目汇总表(略)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供销社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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