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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部直属企业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郑州贸易中心栈实行交纳所得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3-11-08 实施日期 1983-11-08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商业部关于部直属企业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郑州贸易中心栈实行交纳所得税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八日)

根据财政部财改字第122号文件核定部直属企业利改税方案,现对本部直属企业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郑州贸易中心栈的纳税办法通知如下:

一、 所得税率: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郑州贸易中心栈的利润,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上交所得税,不再上交税后利润,企业自负盈亏。

二、 纳税单位: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公司为单位按盈亏相抵后的净利润在北京交入中央金库;所属各一级站自11月份起,停止利润就地交税和亏损就地弥补的作法,改将上月实现的利润于下月初全额上交公司,亏损由公司弥补。郑州贸易中心栈仍以栈为单位就地交入中央金库。

三、 计税办法:各纳税单位按实现的利润抵减专项贷款后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即为应纳所得税额 。 财政部核定原供销总社部分减征所得税额92万元,由农资公司在交税时一次扣除。

四、 对枝江化肥厂的化肥补贴,由农资公司按1983年实际补贴数额单列上报,由我部与财政部单独算帐。

五、 公司、中心栈的税后利润从11月份起按季上交部财会司。1983年的税后利润年终由财会司向财政部统一清算退库。由于今年各单位先是交利,后又税利并存,又交所得税,变化比较多,为便于清算,请各站(栈)按附表分月逐笔填报1983年1-10月交国库利润、所得税和税后又交的利润数额,于11月20日前报财会司。

六、 公司、中心栈的税后留利另行下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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