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涉外宾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

文章来源:北京市政府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7-12-31 实施日期 1998-01-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涉外宾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

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涉外宾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涉外宾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涉外宾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接到市广播电视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在必要时作出的关闭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接收和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活动;对拒不停止接收和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由发证部门注销并收回其《许可证》。”

2、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卫星接收设施接收和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由市广播电视局没收其卫星接收设施,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广播电视局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删去第三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涉外宾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管理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涉外宾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 2009-08-06
  2. 北京市涉外宾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管理规定(97修正) 北京市政府 · 1997-12-31
  3.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卫星电视频道技术与维护管理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 1997-10-13
  4. 海关总署、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对开展卫星电视教育免税进口的录像机、录像带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 · 1987-12-03
  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修正) 国务院 · 2018-09-18
  6.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四川省政府 · 1997-12-29
  7. 四川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97修正) 四川省政府 · 1997-12-29
  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 2004-12-15
  9.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3修订) 国务院 · 2013-07-18
  10. 贵州省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政府 · 1988-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