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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

文章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文号 新商发[2009]05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6-22 实施日期 2009-06-22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

(新商发〔2009〕05号)

伊犁州经贸委(商务局)、财政局,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号精神,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安全,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277号)要求,现就2009年推进自治区“双百市场工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双百市场工程”主要任务与支持方向

(一)主要任务

2009年“双百市场工程”主要任务:在我区农产品重点销区和产区,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跨区域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导市场与基地和农户建立紧密联系,提升市场服务水平;支持一批县乡农贸市场进行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完善交易设施,改善交易环境;逐步形成以批发市场为核心,农贸市场为基础,覆盖城乡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不断降低流通成本,减少农产品损耗,拓宽流通渠道,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保证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菜”。

(二)支持方向

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性设施以及交易厅棚、仓储物流、加工配送、分捡包装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和改造;支持农贸市场进行交易厅棚、冷藏保鲜、卫生、安全、服务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二、项目条件

各地州市经贸(商务)、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1-2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和1-2家农贸市场向自治区申报。对于在抗击自然灾害、保障市场供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场予以优先考虑,对于已取得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承诺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政府,保障市场供应;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并减免相关费用;承诺及时、准确填报“双百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

2.农产品批发市场年成交额在本地区位居前列,其中,综合市场年成交额5亿元以上,专业市场年成交额2亿元以上。年成交额以2007年度成交额为主要考核依据,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8年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年鉴数据为准;国家统计局年鉴没有的,以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年鉴数据为准;两者均没有的,以年缴纳税收总额(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作为参考依据。

3.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实施细则进行综合测评,市场综合评分应在120分以上。测评分须由各地州市经贸(商务)、财政部门组织测评,并经自治区商务、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5-7人)予以现场认定。

4.农产品批发市场占地面积须100亩以上。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二)农贸市场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农产品交易额在本县位于前列。

2.以农产品零售交易为主,农产品交易额占市场总交易额60%以上。

3.经营场所固定,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1.符合条件的市场向所在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提出申请,并填写《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申请书》(见)和《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申请书》(附件3),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设立市场的文件、土地证或协议、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承诺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证明材料(大型批发市场还应当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2007、2008年度纳税证明)。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优惠措施等相关材料。批发市场还应提供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市场供给的预案。

2.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推荐工作。并填报《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项目汇总表》(附件2)和《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 农贸市场项目汇总表》(附件4)以及市场申请项目书。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推荐意见和上述材料报自治区商务厅(书面材料2份并电子版)、财政厅(书面材料1份)。逾期不报,视同放弃。

3.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5-7人)到现场对拟确认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测的综合评分结果进行认定(应出具署名认定意见)。

4.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于2009年6月30日前联合将工作实施方案,7月15日前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申请书和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4)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政部(经建司)备案,并通过“双百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上传备案材料。商务部、财政部对备案项目确认后,各项目正式列入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

四、项目和资金管理

(一)项目验收。

1.验收程序。按照承办企业提出申请,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初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组织验收的程序进行。

2.时间安排:承办企业须于2009年12月15日前向当地经贸委(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有关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初验,初验结果于2009年12月25日前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于2010年1月15日前验收完毕,并于2010年2月15日前将项目执行和验收情况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政部(经建司)。

3.验收依据。严格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和商务部下发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另发)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对2009年度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4.验收对象。符合商务部确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规范(即商建发〔2006〕511号),并经省级商务及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的建设或改造项目。对于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市场,在 2008年已建成,但没有享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可列入2009年项目支持计划。

5.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项目验收申请(应附具体项目清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自治区商务、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6.对按本通知规定建设改造并验收合格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项目,中央财政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将予以支持。

(二)资金拨付。

1.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竣工后,通过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财政局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申请验收,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2.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对承办单位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对验收通过的项目,由自治区商务厅出具项目资金拨付通知书,自治区财政厅凭项目资金拨付通知书向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承办单位,于2010年2月15日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同时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将情况上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务司)、财政部(企业司)。

4.承办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意义。“双百市场工程”的实施,对于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和消费安全,解决农产品卖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要针对本地鲜活农产品市场建设发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市场服务功能,促进农产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

(二)加强对“双百市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各地经贸委(商务局)、财政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状况进行动态监管,对项目申请、审核、建设、验收和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按照要求做好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自治区商务厅将会同财政厅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加强对“双百市场工程”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在规划、用地、用水、用电、税收、资金等方面扶持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动我区“双百市场工程”取得更大的成效。

商务厅联系人:市场建设处 陆礼华 13565835688

王伟鑫 13009631606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292号邮编:830049

传真:0991-2860255 电子邮箱:xjscjsc123@sina.com

财政厅联系人:经建处 阿布来提.纳曼 0991-2359251

1.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申请书(略)

2.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汇总表(略)

3.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申请书(略)

4.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汇总表(略)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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