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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湘财外[2009]52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9-15 实施日期 2009-09-15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外〔2009〕52号)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路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27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9年“双百市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向

列入国家“双百市场工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重点为: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设施以及交易棚、仓储物流、加工配送、分捡包装等经营设施建设和改造。农贸市场支持重点为:交易厅棚、冷链保鲜、卫生、安全、服务等建设和改造。

二、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对按上报规划和国家标准进行项目建设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个农贸市场原则上按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建设标准及验收规范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规范分别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字[2009]88号)执行。

四、申请资金支持应具备的条件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承诺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政府,保障市场供应;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并减免相关费用;承诺及时、准确填报“双百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

2、年成交额在本地区位居前列,综合市场年成交额10亿元以上(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5亿元以上);专业市场年成交额4亿元以上(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2亿元以上)。

3、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实施细则进行综合测评分应在120分以上。测评分须经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5人以上)予以现场认定(应出具署名认定意见)。

4、占地面积150亩以上,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到100亩以上。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二)农贸市场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农产品交易额在本县位于前列。

2、以农产品零售交易为主,农产品交易额占市场总交易额60%以上。

3、经营场所固定,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五、验收方式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验收方式:2009年度国家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由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初检,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复检。

(二)各市州于2009年10月31日和12月31日前分批将验收通过的企业相关申请资料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复检后,由省财政厅根据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拨付到承办企业。

(三)承办企业收到支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各申报单位要据实报送有关申报材料,严禁骗取、挪用或截留项目资金,对违反规定及没有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完成项目的单位,省财政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相关项目的资金支持并在以后年度扣减所在市州的指标。

六、企业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准公益性项目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2)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签订的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购置设备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

(4)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2、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设施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

(3)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4)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二)农贸市场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未办理企业登记的,提供其他依法设立的批准文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纳税登记的市场应出具税务部门的说明和相关免税政策文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2、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

3、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材料和建设改造工程签订的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购置设备、材料和建设改造工程清单(列明设备和材料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

5、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0年7月1日后停止执行。

2、2009年农村流通物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安排表(略)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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