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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部对渔轮侵入禁渔区的处理指示

文章来源:水产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水产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57-07-12 实施日期 1957-07-12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部对渔轮侵入禁渔区的处理指示

(一九五七年七月十二日)

禁渔区线是国家为了保护群众渔业和保护资源的政策法令, 必须严肃对待,不容忽视。

近据各地水产行政、技术指导与试验研究等部门的报告及群众来信等反映:各地海洋渔业公司,特别是旅大、青岛、烟台、天津等水产公司的渔轮,有不少侵入禁渔区作业,不断地拉坏群众的网具,这样加深了与群众关系的矛盾,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此,特作如下指示:

一、 现有禁渔区线,在国家未明文变更以前,国营渔轮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借口侵人禁渔区作业。

二、 在接到本指示以前的侵入禁渔区的事件,公司领导应带头作严肃的深刻检讨,除情节确实严重的,应作适当处罚外,一般的可以从宽处理,不加追究,但今后如仍有此项事件发生应从严处理,公司领导亦应负有责任。今后对此项事件的处理,应由各省(市)水产厅局负责,事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部备案。

三、 凡是拉坏了渔民网具的各公司必须分别迅速处理,负责赔偿并道歉。

以上指示,希各水产厅(局),各国营及地方国营的海洋渔业公司,作认真的检查处理,深入地教育船员群众,自觉的遵守禁渔区线,并将检查处理的结果,在七月底以前报部。同时,各水产厅(局)应对群众监督和指导船的监渔护禁区线,以及网具上应设显明标志等工作,加强领导。各渔轮及指导船并尽可能的添置必要的航测仪器,做好船位的测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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