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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立即坚决制止买卖报废渔轮的紧急通知(1997修改)

文章来源:农业部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2-25 实施日期 1997-12-25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农业部关于立即坚决制止买卖报废渔轮的紧急通知

(1987年7月31日[1987]农[渔政]字第25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主管厅(局),各海洋渔业公司、各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部门及有关单位:

近年来,有的海洋渔业公司把一些报废的或已无修理价值的淘汰渔轮卖给个体或联户渔民,给海上安全生产带来了极大的隐患。这类船有的在购后驶返途中即遇难沉没,造成重大海损事故。国务院一九八一年国发[1981]73号通知即已规定:“凡更新淘汰的渔船不得转让其他单位继续搞捕捞生产”。一九八三年我部印发的《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中又明确规定“禁止将淘汰、报废的渔船转让给其他单位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最近,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控制指标的意见》中再次指出“对淘汰、报废、转业的渔船不得转让再用于捕捞生产”。但是,尽管三令五申,有些单位就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只图本单位的经济利益,置渔工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最近仍在以各种借口销售报废淘汰渔轮,这种做法是极端错误的。为此,现再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禁止买卖报废渔轮。报废渔轮须经渔船检验部门做出技术鉴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国家经委经机[1985]第606号文的规定交中国拆船公司组织拆取钢材或用于人工鱼礁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再用于捕捞生产。

二、船龄在20年以上的渔轮,禁止买卖和转让,尚具备适航条件的只准由本单位维护使用。

三、今后对非法买卖报废渔轮及船龄在20年以上的渔轮,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四、要认真教育广大渔民遵守渔业法规,重视生命财产安全,坚决不买卖报废和老旧渔轮。凡不听劝阻自行购置的一律停产查处。今后,凡因违反本通知有禁不止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对直接责任者要从严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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