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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办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业务账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发布文号 [85]银发字第28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5-08-02 实施日期 1985-08-02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关于

办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业务账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

([85]银发字第281号 1985年8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各分行,重庆、沈阳、珠江分行:

一九八四年十月全国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会议确定,在没有设置人民银行机构的县(市),人民银行的业务和账务委托专业银行代理,并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和规定,除全国联行改革实施办法在今年四月一日起实行外,其余各项办法均在今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从目前专业银行的执行情况看,有的比较重视,执行得较好,有的执行得不太好,为了使这些办法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有章必循。

为了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必须重申,凡属人民银行制订颁发的有关制度办法,需要专业银行共同执行的,必须认真执行。这些制度办法,修改权属于人民银行。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在执行中有问题可以逐级向人民银行总行反映。在制度办法没有修改前,仍应按照制度规定执行,不得任意变更。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做法,要坚决纠正,做到有章必循。

二、进一步明确专业银行代理业务的规范和职责。

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业务,包括财政性存款业务、缴存一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金银和外汇业务、发行业务、其他委托业务以及有关账务处理、统计工作等项。由人民银行委托有关专业银行代理。

(一)财政性存款业务。财政金库存款、地方财政预算外存款、部队存款、基本建设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包括农业银行县支行及其县城范围内和城关的机构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等财政性存款,属于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由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办理,全额划缴人民银行。

(二)缴存一般存款业务。专业银行吸收的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和其他存款(含农业银行县城以外的处所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等一般存款,属于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比例,缴存人民银行。未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县(市),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各专业银行划转缴存存款业务。

(三)贷款业务。对老、少、边、穷发展经济贷款、经济特区和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的开发贷款、发展地方经济开发性贷款和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专项贷款。这些贷款的资金来源,由人民银行总行安排,分配给人民银行分行,再根据专业银行业务分工范围,委托有关专业银行发放,由人民银行提供资金。

(四)金银业务。金银收购配售业务,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经营。在未设人民银行机构或没有收售条件的地方,委托专业银行基层业务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代办金银收购和出售的具体业务。

(五)中国银行经营国家外汇占用的人民币,由人民银行提供资金、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专户管理。

(六)发行业务。人民银行发行库,随人民银行机构设置;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县(市),随人民银行账务设置,发行基金保管库、发行业务也随人民银行账务,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代理。

(七)账务工作。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业务,不论在哪一级办理,都应建立人民银行账务,在未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县(市),委托专业银行办理。

(八)其他委托业务。除上述几项外,遇有其他需要办理的,根据情况委托有关专业银行代理。

凡代理人民银行业务和账务的专业银行,必须明确分工,有一位行长(主任)和会计科(股)长兼管这方面工作,必须配备业务比较熟练的专职会计人员;业务量较大的行处,要单独建立人民银行业务专柜,专司其事,职责分明;必须按照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认真办理。

对应缴存的存款,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缴存或调整。

对委托发放专项贷款的资金,由当地人民银行拨付。专业银行按期收回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应如数划给当地人民银行列账,不能只放不收或转移用途。专业银行对代理发放的贷款,必须分别使用人民银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即“开发性低息贷款”、“发展少数民族经济贷款”、“购买外汇专项贷款”科目)核算;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拨付专项贷款资金时,亦应分别使用有关科目列账。专业银行代理发放贷款核算的转账分录是:专业银行所属行处(收)××存款(付)××贷款,(收)人行拨来××贷款资金(付)人民银行往来科目;人民银行所属行处(收)××银行往来(付)拨付专业银行××贷款资金科目;专业银行对以前发放的此项贷款和人民银行应拨付的资金,亦应比照补办划转手续,并相应调整一九八四年底存、贷款基数。

其他各项代理业务,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变更。同时,在核算工作中,应随时记账,每天结账,经常对账,不得事后或隔几日集中记账,并按照规定及时编报有关会计和统计报表。

三、严格管理缴存存款,分清资金性质,堵塞漏洞。

各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是人民银行集中管理信贷资金,用于调节平衡国家信贷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必须认真做到:

(一)各专业银行对应缴存的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比例和时间及时办理缴存或调整,不得截留占用、迟缴或少缴。每旬(或月)办理调整时,必须认真填报“缴存存款各科目余额表”。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每月报送的月计表,要按科目认真进行检查核对。

(二)各专业银行不得利用信托存款或其他方式转移财政性存款(包括中央、地方财政预算内外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和事业单位存款)。已经转移的存款,应主动检查核实,于九月底前转回原科目。人民银行会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检查督促,在限期内全部转回;专业银行会计部门亦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三)为了明确划分财政性资金和企业资金,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做法,应于九月底前进行调整和改正。

1.工商银行增设的“144单位其他存款”科目,只限于将原代理人民银行业务中“89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内不属于企业性质,又无财政拨款的其他单位,如机关团体或企业单位办的职工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的存款划归此科目,其他属于机关、团体、部队和事业单位性质的存款一律不得转入此科目,对已经擅自转移的存款,亦要抓紧检查核实,在限期内转回原科。

2.农业银行增设的“538县以下机关团体存款”科目,只能将农业银行县支行所属县城以外的处、所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转入此科目(不包括部队存款)。对农业银行县支行及县城范围内的部、处所(包括城关处所)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以及部队存款,一律不得转入此科目。对已经转入此科目的存款,亦要检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在限期内转回原科目。由于538科目只按百分之十的比例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对此科目内的计息账户的利息,由农业银行列支,不再向人民银行计收。

3.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修订的会计科目内,有些贷款科目包括存贷合一账户,采取存、贷款余额双方反映。这些科目均应补列入缴存存款范围的企业存款类,并从十月一日起按收非余额百分之十的比例缴存存款。其中包括:(1)工商银行的371中央商业贷款、361地方商业贷款、362粮食贷款、370医药商业贷款、365其他商业贷款;(2)农业银行的467供销合作贷款,468农机公司贷款等。

四、认真执行新的全国银行联行制度实施办法,办好跨系统汇划款项和资金清算。

全国银行联行制度的改革,是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相配套的重要部署。各级专业银行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执行。特别是专业银行之间跨系统汇划款项代签发的联行报单,相互移卡清算资金,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必须从全局出发,密切协作。对于跨系统代签发的联行报单,要内容清晰完整(行号注意填五位数),印、押齐全,并经复核人员逐项复核无误后清算资金,不得拖延积压。人民银行各级行应及时了解和反映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对不符合规定的做法,要督促及时改进。

五、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资金占用,加强资金调度。

(一)各专业银行凡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解缴的国库款项必须按时解缴,不得延期积压不缴。如果存款账户余额不足,要及时从上级行调入资金或向其他专业银行拆借后进行解缴,以保证国家预算收入的及时完成。

(二)要认真掌握存款账户余额。专业银行向开户的人民银行办理资金划拨,库款解缴和提取现金,必须在其存款账户有足够的余额才能签发支款凭证。人民银行只能在其存款余额内办理支付,不得透支。专业银行之间的同业往来,亦应在其存款账户余额内签发支款凭证。如果资金不足,应及时从人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内签发支款凭证或相互拆借补足。专业银行上、下级行之间,必须做好资金余缺调剂,灵活调度。

(三)人民银行(包括代理人民银行业务和账务的专业银行)对专业银行的汇划款项,发报行必须及时办理,及时寄发联行报单(或拍发电报);收报行必须及时入账,及时通知,尽量缩短在途资金占压,加速专业银行资金周转。如果确因工作差错而发生延误,影响专业银行资金运用时,也要承担经济责任,由人民银行按照存(贷)款利率计算赔偿损失。

六、要运用经济手段,推动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了便于监督和顺利开展各项业务核算,对少数专业银行违反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银行应加收罚款。

(一)专业银行不按照缴存存款办法的规定迟缴或少缴应缴存款的,从旬后五日、月后八日的次日起,根据迟缴或少缴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三罚款。

(二)对专业银行擅自转移财政性存款的,应从转移之日起,根据转移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三罚款。

但对上述三之(二)、(三)两项原已转移的财政性存款,未按规定限期转回原科目的,应从超过限期的次日起算。

(三)对于跨系统代签发的联行报单,代发报行不按规定时间移卡清算资金,从超过规定移卡时间的次日起,每天按万分之三罚款。

(四)对专业银行应解缴的国库款,不按规定时间及时解缴,拖延积压的,从应缴日的次日起,根据积压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三罚款。

(五)对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存款账户签发的支票,因存款余额不足,发生退票的,应按票面金额万分之三罚款。专业银行之间的同业往来账户,因资金不足或超过约定额度发生透支的,应于五天内补足。在五天内按原定利率计息。如连续五天资金不足,应从第六天起,每天改按账面结欠余额的万分之三罚款。

上列罚款,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分别以“非营业收入”科目其他收入户和“非营业支出”科目其他支出户列账。

七、代理业务手续费,由双方总行清算。

关于专业银行代理人民银行业务的费用报酬,人民银行邱晴副行长在全国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会议上的总结发言中已明确:“人民银行决定付给专业银行手续费,或是按照经办人员的人数,付给一定数额的报酬,具体给多少,由人民银行总行对专业银行总行支付。”今年仍应按这个决定办理。专业银行总行对这部分手续费,如何分拨给所属分、支行,另行确定。一九八六年起,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代理业务手续的支付办法,待双方总行商定后再行通知。原规定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前来办理资金调拨的汇划款项,应计收的邮、电费,自文到之日起,人民银行改为按笔数认真登记,暂缓逐笔随时计收。以后如何收取,由人民银行总行另行通知(已经收取的邮、电费除外)。

八、认真编制全国统一会计报表、按时报送。

专业银行地(市)行、分行、总行必须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全国统一会计科目归属,认真编制全国统一会计报表(季报和年报),按时报送。同时对各级行的会计报表(月计表、决算表)亦应按规定编报,不得迟报、漏报。以便于人民银行为加强金融宏观控制,全面、系统地掌握积累和分析资金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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