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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工作规则

文章来源: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铁财[2003]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1-13 实施日期 2003-01-13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铁路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工作规则

第五节 客货票据的缴销

第十八条 对不适用的客货票据,应及时清点并填制“客货票据缴销单(财收-24)”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审批后,连同客货票据寄送上级收入管理部门点收销账。

第十九条 对保管期满的客货票据、碳带及报表,应填报“票据、报表保管期满销毁单(财收-25)”,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审批,并由其派专人负责监销。其中碳带的销毁,按铁道部的专门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客货票据的使用

第二十条 核收铁路运输费用时,必须使用铁道部规定的铁路客货票据,未经批准公布的票据不得使用。不得使用铁路客货票据核收铁道部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计算机填制客货票据的软件系统,必须采用铁道部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在实际制票工作中如果出现计费方面的错误,应及时报告上级收入、客运、货运和计算机管理部门解决。

第二十二条 客货票据必须按照票据符号、票号顺序使用。如因工作失误出现越号时,应及时向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报告,在“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上分行填记上报,并尽快采取措施恢复顺序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填写式票据,不论是手工填写还是计算机填写,都必须各联同时复写,不得分联填写。

第二十四条 客货票据的内容应按照规定逐项填写,不得省略项目。

货运票据的金额、货物品名、重量等与计费有关的栏目填写错误时,不得更改,必须按作废票处理。

客运票据发生填写错误或代用票剪断线与填写金额不符时,不得涂改,一律按作废票处理。代用票“旅客联”一经剪断,原则上不得按作废票处理,如属特殊情况,应由经办人写出经过,经单位领导签认后,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核实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到达票据的处理

1.车站对到达的行李、包裹票,应在票面上记明到达、通知、交付日期及车次,发生杂费时,还应注明杂费收据号码和金额。

2.车站对到达的货票,应在票面上填记货物到达、卸车、催领、交付和搬出日期。发生杂费时,应将杂费收据号码、款额、日期填记在到达货票上。对变更到站的货票,除在货票上按上述要求填记外,还应使用“货物运单”根据原票的内容做成抄件留存,原票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站段、客运分公司,每年对所经管的票据、有价表格必须全部清查一次,填制“库存客货票据清查单(财收-26)”,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若发现结存数量不符、账实不符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收入管理部门处理。

铁路分局、客运公司收入管理部门,每两年对所管辖站段、客运分公司的票据、有价表格进行全部清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填制“库存客货票据清查单(财收-26)”,与站段、客运分公司的票据账进行核对,做到铁路分局、客运公司和站段、客运分公司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客运公司收入管理部门,要指派收入稽查人员不定期地对所管辖单位的客货票据的请领、保管、交接、使用及票据账和票据库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为了防止营私舞弊行为的发生,收入稽查人员在对车站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应特别注意对到达票据保管情况的检查,要核对有关资料(如卸车登记簿、列车编组顺序表等)检查到达票据有无丢失或被有意藏匿。发现到达票据在保管期限内丢失或违反规定销毁的,按《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规定的“票据事故”处理。查出为掩盖收入违纪问题而有意藏匿、毁灭到达票据的,除对其藏匿、毁灭的票据按票据事故处理外,对其所要掩盖的收入违纪问题在处理时按铁道部《关于违反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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