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外贸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关于开展广交会品牌展位评审及安排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河北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河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3-12 实施日期 2012-03-12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外贸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关于开展广交会品牌展位评审及安排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

3月9日,商务部外贸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在广交会备案系统发布了《关于开展广交会品牌评审及安排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见),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申报

本次品牌展位的评审细则已重新修订,评审结果从112届开始两年四届有效,意义重大,务必认真学习。请各市局按企业注册地原则,通知到当地所有基本符合条件的企业,并指导其按《通知》要求积极上报,争取更多的企业列入品牌展位。

二、上报材料及装订顺序

1、《广交会品牌类展位申请表》(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的复印件)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与所申报展区相对应的国家行业进出口商会会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进入商务部认定的外贸各类出口基地、参加商务部外贸司组织的境外品牌展的证明材料

6、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外观专利或版权登记证书,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等证明材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火星等的证明材料

7、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

8、境内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分展区进行申报,每展区两套,申报材料样本及注意事项请参照《通知》附件的相关内容。

三、上报时限

企业申报材料请于3月26日之前,上报至省商务厅外贸处,联系人:张书雨,电话:0311-87909917,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34号(省商务厅主楼420房间),邮编:050071。

1、《关于开展广交会品牌展位评审及安排有关事宜的通知》(略)

2、《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略)

3、品牌展位评审相关工作时间表

4、填表重要提醒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组展事项 子项 工作步骤 时间安排
品牌展位评审及数量安排 启动品牌评审工作 下发品牌展位重新评审的通知,公布品牌展位评审新标准。 2012年3月9日
开展企业申报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团提出申请及相关材料。 2012年3月9日-26日
交易团初审企业资料 交易团根据评审办法进行品牌展位申报企业的初审,25分(不含行业自律3分)以上的申请企业列入推荐名单。 2012年3月27日-4月10日
交易团将品牌展位推荐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相关商协会,并同时将推荐汇总表(电子版)抄报外贸司、外贸中心备案。
商协会复核企业资料 商协会完成对各团推荐企业的品牌展位使用条件复核,分展区对推荐企业进行统一评审,评审得分结果(含合格企业评分情况与不合格企业判定原因)报外贸司、外贸中心。 2012年4月11日-5月21日
品牌评审工作小组抽样复核商协会评审结果 工作小组分展区随机抽样复核。 2012年5月22日-25日
商协会根据工作小组意见进行调整,调整结果报外贸司、外贸中心。 2012年5月28日-30日
公示品牌展位申报企业评审结果 外贸司、外贸中心公示品牌展位申报企业评审结果。 2012年5月31日-6月7日
品牌展位数量安排 工作小组委托商协会提出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初步方案,报外贸司、外贸中心。 2012年6月8日-6月14日
外贸司、外贸中心公示、确定展位数量安排方案。 2012年6月15日-6月29日

重要提醒

第112届广交会品牌展位申报工作正式启动,本次品牌展位评审采用新修订的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请各交易团(分团)、各商协会认真阅读通知,向企业充分解释与指导有关填报工作,特别是申报表格的以下事项:

一、品牌展位企业申请表分A、B两类,适用展区范围如下:

A表:除B表适用展区外的所有展区。

B表:机械类的大型机械及设备、小型机械展区;

礼品装饰品类的礼品及赠品、节日用品、家居装饰品展区;

日用品类的家居用品、个人护理用具、浴室用品展区;

服装类的男女装、童装、内衣、运动服及休闲服、服装饰物与配件展区。

二、关于B表填报的重要事项

企业在填报B表时,若申请同一产品类别(指机械类、礼品装饰品类、日用品类、服装类四类)的展区达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时,须填写表中的“出口额比例”一栏,以避免上述类别下的出口额跨展区重复计算。若企业未填写该项或填写的出口额比例合计超过100%,则按相应申请展区个数均摊出口额。交易团、商协会需相应汇总出口额比例。举例如下:

同一企业同时申请男女装与童装展区的品牌展位,应使用B表填报,申请展区填写男女装时,出口额比例若填30%,则表示该企业服装类产品出口额的30%用于申请男女装展位,70%用于申请童装展位。若该企业未填写出口额比例,或出口额比例填报为“40%”和“70%”(即超出100%),则分别取其出口额的50%计其男女装和童装展区的出口额评分。

注:填报A表的企业、填报B表且上述同一类别下的申请展区仅1个的企业不需填报出口额比例。

请各交易团指导本团企业正确填写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3月26日前)做好品牌展位申报工作。本通知同步发布在广交会官方网站,请各交易团/分团通知企业尽快登陆广交会官方网站查看并下载申请表等资料。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第107届广交会组展工作的通知》暨我省筹展工作有关事... 河北省商务厅 · 2010-01-21
  2.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广交会参展企业知识产权测评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 · 2007-08-22
  3.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交会天津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 · 2021-04-03
  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第104届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 · 2008-08-27
  5.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今后三年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广交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 2000-03-24
  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关于加强对广交会摊位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 1997-11-21
  7.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对广交会摊位使用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 1997-01-17
  8.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用好广交会平台 服务乡村振兴扩大消费帮扶的通知 商务部 · 2025-02-25
  9.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广交会展品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 1998-03-06
  10. 广交会展位分配原则(暂行) 云南省商务厅 · 2005-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