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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文章来源: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商务部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商务部 发布文号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12-12 实施日期 2013-01-0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文体教育 ; 外资 产业领域 教体文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

(第54号)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已经2012年9月28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 署长 柳斌杰

商 务 部部长 陈德铭

2012年12月12日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现就《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设立合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香港或者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70%。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印刷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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