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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文章来源: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商务部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商务部 发布文号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3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11-12 实施日期 2009-01-0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交通运输 ; 外资 产业领域 教体文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

(第38号)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新闻出版总署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现就《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6号) 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印刷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印刷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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