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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茶叶工商税税率和价格等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业部(已变更);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部门 商业部(已变更);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83]商茶联字第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3-04-20 实施日期 1983-04-20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农林牧渔

商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茶叶工商税税率和价格等问题的通知

((83)商茶联字第8号 1983年4月20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茶叶生产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平均每年增产五十六万担,形势很好。但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茶叶质量低,有些品种不适销;销售价格偏高,购销差价过大;国内库存量增大。为了有利于扩大国内销售和出口,促进茶叶生产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适当调整茶叶工商税税率和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工商税税率。从一九八三年新茶上市起,毛茶的税率由百分之四十降为百分之二十五;边销茶的税率由百分之二十降为百分之十;精制茶(包括绿茶、功夫红茶、红碎茶、花茶、乌龙茶等)由过去分省、自治区按毛茶税额换算征税率,改为统一税率百分之十五。

降低税率后,商业部门收购的茶叶,一律按照实际收购价格计征工商税税额;茶叶生产单位和个人自销的茶叶,一律按实际销售价格计征工商税税额。

国务院国发[1981]6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茶叶工作的通知》和一九八0年七月十四日给浙江省人民政府的电报中关于实行超计划减税加价、超基数减税加价办法,停止执行。

二、降税金额用于降低零售价格。降低税率后,要相应降低茶叶调拨、批发和零售价格;同时,商业经营部门要压缩精制加工和批发等环节的费用和利润,也要用于降低零售价格,以利于扩大销售。各类茶降低调拨、批发、零售价格的具体事项,按物价管理权限规定,由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三、降低茶叶价格后,库存损失的财务处理。降价后企业原有的茶叶库存,改按新价销售后,随销售随列企业损益。产销区经营部门积压的不适销和质次价高的茶叶,降价后销售仍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后削价,削价损失列企业损益,由于以上情况影响企业利润较大时,可适当调整利润指标。

四、各地要做好调整茶叶税率和价格的宣传工作。当前国家财政比较困难,国务院批准降低茶叶税率和销售价格,是扶植茶叶产销的重要措施。产区要根据国内外茶叶市场的需要,促进和引导茶叶生产,做到产品质量好,品种适销对路,切实改变过去生产什么,调拨什么,销售什么的被动局面。销区要搞好调查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千方百计地扩大茶叶销售,以促进茶叶生产的发展。

以上请即研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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