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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边远地区和深山区收购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运费补贴财务手续的通知

文章来源: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部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文号 [65]合财字第43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65-10-25 实施日期 1965-10-25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边远地区和深山区收购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运费补贴财务手续的通知

((65)合财字第430号 1965年10月25日)

根据总社《关于边远地区和深山区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运费补贴的暂行规定》对于实行运费补贴的财务手续规定如下:

一、基层社经营这部分商品的运费,由县社业务经营单位付给。补贴款与货款同时结清,不得拖欠。

二、县社业务经营单位将运费补贴款列入企业损益。县社应于年末统计补贴款数,做为检查利润计划和计算分成款的依据。由此发生亏损的不以亏损单位对待。

三、县社由此产生亏损和分成款减少的,由省、市、自治区社从应缴总社盈余中弥补,并拨补分成款。

未发生亏损的县社,但利润任务没有完成或未超额,而影响分成款减少或少提的,亦从应缴总社盈余中补足。

四、应缴总社盈余不够坐扣补贴款或不缴盈余的省、市、自治区供销社由总社拨补。

五、由于补贴减少上缴总社盈余,或由总社拨款的,由省、市、自治区供销社随同年终会计决算与清算盈余分成款一并报总社核批。要报运费补贴总数和应拨款数。县社对省、市、自治区社也只报这两个数,手续一定要从简。不得任意扩大补贴范围,不得弄虚作假。

请速转发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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