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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章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20〕4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2-10 实施日期 2020-02-10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汕府办〔202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第十四届6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在汕头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支持政策措施

(一)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1.加强防疫指导。严格落实省统一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系列预防控制指引,各管委会、各区县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指派专人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拓宽招工渠道,落实帮扶政策,确保企业必须在疫情防控达标的前提下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2.落实复工条件。细化复工复产保障方案,“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工作,全面按照各类复工指引落实防护措施。(责任单位:各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3.统筹做好防护。支持企业做好职工健康管理。鼓励大型企业、工业园区设立集中隔离点。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由当地管委会、区县政府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责任单位:各管委会、各区县政府)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4.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实施期间企业在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含续贷,涉房地产、基建行业等贷款除外),按一年期基准利率(4.35%)的30%给予贴息6个月(贷款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给予贴息)。其中,存量贷款续贷的,贷款利率比上期贷款利率下浮基准利率(4.35%)的10%以上,享受该贴息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第一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可根据需要商请增加责任单位,下同)

5.保障企业融资额度。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力度支持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2020年对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加大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转贷专项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和促进银行机构信贷支持力度,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政银代偿率从原政府分担10—20%提高到50%。(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行汕头中心支行、汕头银保监分局,市资产管理集团公司)

6.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粤财汕头担保、汕头中小担保等政府性担保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低成本融资担保的支持,新增(含续保)对规上限上企业、培育库企业和规下限下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按融资担保金额的0.5%给予补贴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用工保障力度

7.减轻社会保险负担。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8.发放援企稳岗补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受影响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支持本地创业就业。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更大力度支持本地初创企业发展,符合各自条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10000元、租金补贴4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全部符合的一起享受。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按贷款基础利率50%给予贴息。企业开展职工适岗培训,根据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按每人每课时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上限不得超过10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10.降低规上工业企业用电成本。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供电、发电企业除外)2020年2-4月工业用电电费每月给予2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汕头供电局)

11.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在线申请发票申领或代开发票,可享受免费邮政配送服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加强外贸支持。对本市企业通过一般贸易进口或跨境电商进口,符合《2020年汕头市鼓励进口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商品目录》的商品予以贴息支持,贴息系数为每进口1美元不超过5分人民币;对进口上述目录内商品需要购买进口预付款保险的企业,按实缴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对外贸企业利用中国信保资信调查服务开拓海外市场产生的费用,按政策实施期间实际缴纳资信费给予50%的资助。对列入年度市级重点境内外展会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展会的,按展位费70%进行补助;每个展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在同一展会中以三个展位为补贴上限。(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3.对“无接触配送”服务和应急保供企业给予经营补贴。在疫情期间开设生鲜产品、生活必需品线上购买、线下无接触配送的大型商超、电子商务及配送平台,按企业配送实际单数为依据进行扶持。对在疫情期间保障我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而增加经营成本的批发市场、屠宰场、超市以及批发零售等纳入市级应急保供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经营补贴,以保供企业在疫情期间的销售额为基础,结合企业员工人数、门店数、经营面积以及在保供工作中发挥作用的重要程度,分档次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优化政务服务水平

14.实施暖企惠企护企工程。深入实施市领导联系企业直通车制度,以重点项目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为联系重点,高效协调解决问题,全力减轻疫情影响,保障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开足马力加快生产建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5.及时解决企业诉求。依托直通车制度、致企业一封信、“粤商通”和12345服务热线等平台载体,建立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全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16.优化审批服务。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采取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17.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向境外客户交付产品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企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企业申请该证明免收认证费。(责任单位:市贸促会)

(六)加强应急产业引导

18. 支持医用口罩生产。支持具备生产或转产条件的企业,快速形成生产能力,对其新购进设备给予2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9.支持开展科技项目攻关。支持企业或企业联合医疗机构开展应急科技攻关,对新冠肺炎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研发、生产抗新冠肺炎病毒药品、诊断设备等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局)

20.及早谋划应急产业布局。紧盯公共卫生应急产业发展方向,利用现有资源,选择龙头企业,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办法,积极谋划应急产业关键物资生产能力项目储备,主动承接国家、省产业发展布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六个月(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汕头市遵照执行。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以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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