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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112专项”进口的彩色电视机、摩托车等五种商品内部作价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85]商五字第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5-03-21 实施日期 1985-03-2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商业部关于“112专项”进口的彩色电视机、摩托车等五种商品内部作价的通知

(1985年3月21日 〔85〕商五字第9号)

目前进口商品商业进货成本增加,为保证“112专项”进口商品的上缴财政任务并兼顾销售单位的经营,现将“112专项”进口的彩色电视机、收录机、洗衣机、电冰箱、摩托车五种商品的内部调拨作价,统一规定如下:

一、摩托车、电冰箱、洗衣机为分批零定价商品,口岸接收单位调给商业批发部门一律按口岸市场批发价回扣5%作价;批发部门调给零售单位按调出地批发价作价。批零差率7%。

二、彩色电视机、收录机为不分批零定价商品,口岸接收单位调给商业批发部门一律按口岸市场销售牌价回扣9%作价;批发部门调给零售单位按调出地销售牌价回扣6%作价。

三、以上五种商品均由口岸接收单位再随商品拨给调入单位1%的保修费(按口岸零售牌价拨给),由各级经营单位随商品下拨,谁负责保修归谁使用。

四、口岸接收单位可按口岸批发价(不分批零定价商品为口岸销售价)留2.5%为本身费用。

五、口岸批发价(或销售价)扣除口岸接收单位所留定额费用和调出的扣率、保修费,以及应由部五交化局负担的结算资金利息和港口费(两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另定),即为口岸接收单位与部五交化局的结算价。具体结算办法将另行下达。

六、上述五种商品内部调拨作价仅适用于“112专项”进口部分(标有“SBFC”或“112专项”字样)。非“112专项”进口的仍按原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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