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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对2011年《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开展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河北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河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3-08 实施日期 2012-03-08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对2011年《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开展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商务局:

为加强全省酒类商品流通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保障酒类商品市场健康发展,现将2011年度全省《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11年9月30日以前经省商务厅酒类监督管理局批准并领取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二、核查内容

1、在经营活动中,有无违反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

2、是否具备酒类商品批发企业规定条件;

3、有无在本年度内擅自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或经省厅核准变更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4、有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等行为;

5、2011年度经营状况。

三、核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酒类生产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副本原件;

5、经营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和仓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6、2011年度企业经营情况表。

四、核查办法

为减轻企业负担和推进网络化管理工作,本年度的核查工作采取网上核查为主、现场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各酒类商品批发企业要将本企业的核查材料及时登陆“河北省酒类流通监管服务网”,《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副本原件报各设区市、扩权县酒监局。各设区市、扩权县酒监局负责网上审核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企业数量应不低于辖区内酒类批发企业总数的20%。对核查合格的企业,省酒监局委托各设区市、扩权县酒监局负责在《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核查章。对不具备条件、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扰乱酒类流通市场经营秩序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或吊销其《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核查工作至4月30日前结束。

五、核查要求

(一)做好《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年度核查工作,是加强酒类商品流通监管,规范酒类商品销售行为、维护酒类商品流通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核查材料的网上申报工作,不得借核查之机搭车收费。

(二)各酒类商品批发企业认为向核查人员提交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核查人员要严格为企业保密。

1、 2011年度企业经营情况表

2、监管部门或企业登陆及查看操作程序(略)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经 营 情 况
白酒 主要商品名称
经营数量(吨)
红酒 主要商品名称
经营数量(吨)
进口酒 主要商品名称
经营数量(吨)
啤酒 主要商品名称
经营数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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