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酒类商品批发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各扩权县(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不断促进河北酒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省委坚持以“放”为取向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以“活”为核心催生壮大各类市场主体的总体要求及省直行政许可办理效能监督检查通报会精神,根据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酒类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酒类商品批发企业行政许可审核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均需到省商务厅办理行政许可,按照“稳步发展、合理布局、有序竞争、规范运作、服务经济”的原则,凡符合酒类经营发展规划具备批发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领河北省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申请领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并符合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三)有熟悉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变更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在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内,酒类商品销售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省商务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008年10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