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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电子工业部(已变更);商业部(已变更);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部门 电子工业部(已变更);商业部(已变更);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3-10-06 实施日期 1983-10-06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食品药品

国家物价局、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关于

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十月六日)

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国务院国发[1983]136号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报告》其中有关交电类小商品有些向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 这次经国务院批准增加下放的三百五十种小商品价格中的交电类商品目录所列的收录、扩大机和电视机零件、接插零件、无线电元器件等均指维修用的专用零配件(如旋钮、滑轮及轴、拉线轮和盘、拉线轴、拉线簧、橡皮圈、线板、标牌、接线架、接线柱、校验棒、收音机壳套、塑料带),通用的电子元器件均不包括在内(如电阻、电容、半导体器件、元件等)。

二、 属于国家统一进口的电子元器件,包括维修专用件的价格,一律不放开,仍执行国家牌价。

以上请结合当地情况,研究贯彻落实。

商业部关于传统名特食品定价办法的规定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60号转发《民建中央常委会、全国工商联关于恢复和发展传统食品建议的通知》,对传统名特食品定价办法规定如下:

一、传统名特食品系指饮食业、糕点业中名店、名厂的代表品种,名厨师、名技师的擅长品种和有明显特色的地方风味品种,以及风味小吃、地方名特酱腌制品等。具体品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列为传统名特食品定价范围。

二、传统名特食品的价格,必须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使企业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情况下,得到合理的利润。在制定价格时,要在保持普通食品价格稳定的前题下,适当扩大传统名特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差价。

三、传统名特食品的毛利幅度应高于普通品种的毛利幅度 , 一般可掌握在 40 -50%,但也要防止价格定得过高, 限制了销售, 反而不利于传统名特

食品的恢复和发展。不同地区、不同品种的毛利幅度应区别对待。小城市和农村集镇的毛利率一般应低一些;消费水平高的大城市,其名厂、名店的代表品种和少数成本小、起售点低、费工费时的风味小吃,毛利率也可以略高于50%。具体毛利幅度由各地按物价分工管理权限作出规定。

使用议价原辅料制作的传统名特食品,允许按实际进货价格计算成本。但毛利率应比用平价原辅料生产的产品低一点。并注意同一市场同类品种之间的价格衔接和售价的相对稳定。

四、各种传统名特食品的具体价格由企业根据国家的物价政策 , 在规定的毛利幅度以内,随着成本变化,适时调整。个别在市场上影响很大的品种,应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五、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恢复和发展传统名特食品,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切实防止一哄而起,影响普通食品价格的稳定。 要采取有力措施, 保证传统名特食品的质量。生产传统名特食品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合理配料,严格工艺操作,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质量尚未达到标准、名不符实的,不得按传统名特食品定价。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严防以次充好,以假乱真, 粗制滥造。保护消费者利益,质量不稳、信誉下降的,要取消按传统名特食品定价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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