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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纠正国营小型商业企业随意改行经营和忽视小商品经营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5-05-24 实施日期 1985-05-24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商业部关于纠正国营小型商业企业随意改行经营和忽视小商品经营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商业部发布)

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包括饮食、服务、修理业)和归口管理的集体企业,放开搞活以来,广大职工积极扩大经营范围,增加花色品种,经济效益显著提高.但是,据了解,有一些小型企业只顾增添大商品, 减少日用必需品和小商品的经营,甚至任意改行转业经营,给群众生活带来许多不便.对于这类情况,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必须充分重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小型商业企业大都分布在居民区,一向以经营群众日用必需品和小商品为主,同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企业放开搞活后,应当继续保持原有便利群众生活的经营特点,要在搞活经营、优质服务、增加花色品种、方便群众上下功夫,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行经营或减少日用必须品经营.

(二) 小型商业企业可以适当扩大经营范围,但应以搞好本业为主,原来经营的日用必需品和小商品的花色品种只许增加,不得减少.

(三) 小型商业企业不许任意改行转业.实在不能维持必须转业时,须报经市、县商业局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才能转业.由于网点布局不合理发生亏损的,要主动加以调整.对于一些擅自改行转业经营的,群众又确实需要的网点,商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限期恢复原业.对涉及到政策性的重要问题也应逐步加以解决.

(四) 小型商业企业原来经营的日用必需品和小商品,由企业主管部门编制小型商店必备商品经营目录,发给企业按照必备商品目录进行经营,以此作为检查工作的依据,列为考核、评比先进企业的条件.凡是减少了经营品种的,不得评为先进企业,而且要给以适当的处罚.

以上各项请各地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进行研究,组织力量,对小型商业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并将结果于八月底以前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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