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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18号--关于实施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失效]

文章来源: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1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7-06-12 实施日期 2007-06-12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交通部公告

(2007年第18号)

为促进我国航运业健康发展,扩大国轮船队,加强船舶安全监管,维护我国船员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在现有船舶登记等制度基础上,采取特案免税政策,鼓励中资外籍国际航运船舶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特案免税政策和财政部确定的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在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报关进口、办理船舶登记的中资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在境外登记;

(二)船龄范围:

1、 船龄在4-12年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等;

2、 船龄在6-18年的散货船、矿砂船等;

3、 船龄在9-20年的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散装水泥船等。

以上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2007年7月1日的年限。

二、 办理程序:

(一)船舶所有人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

2.船舶登记证书;

3.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入级证书;

4.船舶出资人的有关材料。

(二)交通部对申请进行初审汇总,报财政部审定。为便于申请人有计划安排船舶办理特案免税登记,审批机关将分批次集中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可选择在2007年9月1日、2008年3月1日、2008年9月1日和2009年3月1日之前分别提出申请。

(三)交通部将财政部审定的免税进口船舶清单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海关办理免税报关手续。

(四)船舶所有人应选择上海、天津、大连为船籍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三、 特案免税登记船舶,原则上应继续从事国际航运,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营运船舶备案手续;根据国内运输需求和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经交通部批准,可从事国内航运。

四、 中国船级社应依照有关规定,针对特案免税登记船舶的实际情况,办理相关进口勘验、法定检验、入级或转级手续,优先受理具有国际船级社协会正式成员船级的船舶。

五、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船舶安全管理和船员劳动保障等各项措施,确保船舶营运安全,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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