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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统计局关于印发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川商服贸[2012]16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9-25 实施日期 2012-09-25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统计局关于印发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川商服贸〔2012〕16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当前,世界经济正在向服务型经济转型,服务贸易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制高点,也是新形势下各国经济竞争的焦点。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是我国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从制造经济转向服务经济的战略抉择,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为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科学、有效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商务部、统计局结合近两年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2010年8月印发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组织填报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根据填报要求,对本地服务贸易相关领域进行调研分析,提出重点企业名单(注重于教育、环境、医疗、文化、体育、分销六大类),将调研情况和名单于2012年10月15日前报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并积极组织名单内企业于每季度后15日内在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中填报服务贸易数据(网址:http://fwmyzb.mofcom.gov.cn/)。

二、确定专人,明确职责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并将分管领导与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含姓名、科室、职务、联系电话、传真、手机、QQ号等信息)于2012年10月15日前报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

三、加强协作,共同推动

服务贸易涉及范围广,关联部门多,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抓服务贸易工作的过程中注意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密切部门间交流沟通,共同做好重点企业的发掘和培育工作,促进地区服务贸易发展。

全省服务贸易统计重点企业采取地区推荐和省级提名两种方式共同确定,填报数据将作为省级支持服务贸易发展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标准。统计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服务贸易处联系。

联系人:四川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谢劼、鄢宇

电话:028-83225950,83221772

传真:028-83221772

特此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

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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