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际服务贸易制度》的通知
(商服贸函[2012]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局:
为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科学、有效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商务部、统计局结合近两年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2010年8月印发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调查对象的范围由全部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调整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重点
企事业单位。
(二)在基层统计报表中,取消了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有关统计单位基层调查表。
(三)在基层统计报表“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进出口情况”中增加了“中医服务”子项;对“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进出口情况”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四)调整服务进出口额和基本情况表的填报时间。
二、组织实施
修订后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内综合表与基层表统计全部由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2012年8月20日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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