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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3]1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3-01-22 实施日期 2011-01-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税务 产业领域 教体文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

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2014年南京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青奥会)、2013年南京第二届亚洲青年运动会(以下简称亚青会)和2013年天津第六届东亚运动会(以下简称东亚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青奥会组织委员会、亚青会组织委员会和东亚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统称组委会)的税收政策

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2.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4.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5.对组委会按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或东亚运动会联合会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6.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7.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8.对组委会的车船,由江苏省、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相应车船税的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关于青奥会、亚青会和东亚会参与者的税收政策

1.对参赛运动员因青奥会、亚青会和东亚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青奥会、亚青会和东亚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三、关于青奥会、亚青会和东亚会(以下统称运动会)的进口税收政策

1.对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东亚运动会联合会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2.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东亚运动会联合会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我国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时间

青奥会税收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亚青会、东亚会税收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及海关等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反映。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22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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