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竞争性选择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地质调查局
发布部门 中国地质调查局 发布文号 中地调函[2013]3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2-06 实施日期 2013-03-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十)其他记录与招投标、竞争性谈判重要事实的有关资料。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地调局、大区地质调查中心、地科院的监察审计部门作为本单位竞争性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工作的领导机构成员,负责对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维护竞争性优选项目单位各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三条 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权谋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投标和竞争性谈判活动。

第四十四条 应重点加强以下事项的监督:

(一)招标公告(邀请书)、中标结果、对质疑的答复以及对违法招投标行为处理结果等的公告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的确定方式、规定比例落实、回避措施落实、抽取活动以及评标活动;

(三)招投标和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歧视和排斥投标人、泄露标底、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投标等违法活动;

(四)现场开标各项程序,以及检验投标书的签署、密封情况、唱标、记录、秘密编码等活动;

(五)对废标的确认和处理情况;

(六)国家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监督的活动。

第十章 其 他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委托承包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
  2.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立项暂行规定 中国地质调查局
  3.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经济监督审查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
  4.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质调查局 · 200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