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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立项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中国地质调查局
发布部门 中国地质调查局 发布文号 中地调发[1999]3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 - 实施日期 1999- -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立项暂行规定

(中地调发[1999]34号)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部署和安排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以下简称“地质调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地质调查项目实施单位,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立项工作划分为五个阶段:编制和发布立项指南;编写和提交立项申报材料;立项申报材料的初审;项目论证;项目的审批。

第三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纲要、国土资源部地质调查工作年度计划编制要点、以及地质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等,编制和提出地质调查项百立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四条 指南是针对年度(或阶段性)地质调查工作,编制和提出地质调查的部署原则、工作重点、鼓励导向和选区方向。指南编制过程中必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意见。

第五条 指南编制完成后,地调局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并提出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 凡申报地质调查项目的单位,必须按照立项指南和有关要求编写和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请书。一式十五份,并提交相应的磁盘文件。

二、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申报单位质量体系认证文件(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承担地质调查项目的资质认证文件(复印件)。

七、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八、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联合立项的,需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提交合作协议书或合作意向书。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编写分A卷和B卷。A卷为项目的技术经济部分,编写内容与格式见附件一。A卷除封面外,内容上不得出现申报项目的单位名称,由地调局统一编号。B卷为申报项目单位的资质部分,编写内容与格式见附件二。

第八条 续作项目也必须按年度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不变,封面右上角需注明“续作”。申报材料的重点是项目申报书A卷,内容应侧重项目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并根据项目的总体设计,提出年度工作安排建议。申报材料中的项目申请书B卷和其它申报材料没有变化的,可以不用再次申报,但需申报单位书面说明。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指南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上述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地调局(信函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送达以签收日期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 地调局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初审意见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指南和有关要求;申报单位以往地质调查项目完成任务、质量和审计情况;申报单位资质认证意见;申报单位质量体系认证意见;野外调查报告(见附件三)。初审意见的格式要求见附件四。

第十二条 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初审基本符合要求,但申报材料不规范、不齐全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限期修改、补报,逾期仍未改正的退回申报单位。初审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提交论证。

第十三条 项目论证工作一般采用集中和分散两种方式,以集中的会议论证为主。论证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项目论证工作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代表、地调局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专家三部分人员共同组成论证组,对受理的申报项目(含续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调整和排序。

第十五条 地调局根据申报项目涉及的专业类别、工作内容,从具备相应资格的资深专家中选聘项目论证工作的专家。专家应具有代表性,原则上不担任地质调查重大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项目论证注重野外调查情况和书面材料介绍情况相结合;技术路线和资质要求相结合;调查与研究相结合。

第十七条 论证会召开的十日前向聘请专家提供有关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论证会程序如下:

一、论证组召开预备会。学习有关文件、指南和专家工作守则,确定论证评分标准和论证会议程序,确定专业分组和分组负责人。论证专业组划分为区调、矿产资源、水工环、工程技术、信息工程等。

二、地调局介绍项目初审意见。项目申报单位向专业组介绍项目情况并进行答辩。

三、专业组进行论证。对同意立项或续作的项目,按照评分标准,对其技术经济和资质条件分别进行评分。其中技术经济分占60%,资质分占40%,并根据总分提出项目排序建议。对部分项目也可定性排序。

四、专业组形成论证意见书。意见书分总体论证意见和分项目具体意见。专业组分项目论证意见书的格式和要求见附件五。专业组总体项目论证意见书提出本书业的项目排序,格式和要求见附件六。

第十九条 根据专家的论证意见,地调局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议方案,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为保证地质调查项目立顶的公平、公正、合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向地调局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地质调查立项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经查实,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玩忽职守行为的管理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经查实,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玩忽职守行为的专家,取消论证资格。

第二十二条 经查实,确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获得的项目,尚未实施的将重新进行论证;已经实施的将终止执行,经评估后另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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