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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出口养殖对虾准予免征出口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财政部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财政部 发布文号 [84]署税字第36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4-05-11 实施日期 1984-05-1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出口养殖对虾准予免征出口税的通知

(1984年5月11日 (84)署税字第365号)

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

为了扶植国内养殖对虾事业的发展,过去已经批准农牧渔业部系统和一些中外合营单位出口养殖对虾免征出口关税。现在为了取得政策上的平衡,特再明确:凡是出口养殖对虾,不分部门,不分经营者的成份,自文到之日起,一律免征出口关税。过去记帐放行的准予免税结案。但是对于已经征税的,除另行批准者外,一律不予退税。在养殖对虾免征出口税后,希望各地做好宣传工作,同时要与商检部门密切配合,防止将捕捞对虾混入养殖对虾出口进行偷漏税。

以上希予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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