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转发农业部(93)农明发171号“关于加强养殖对虾病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总检动字[1993]1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3-08-03 实施日期 1993-08-03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转发

农业部(93)农明发171号“关于加强养殖对虾病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3〕11号)

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现将农业部(93)农明发171号“关于加强养殖对虾病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你们,希望在认真做好进口虾的检疫工作的同时,根据地方需要,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协助开展虾病防治工作。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日

关于加强养殖对虾病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今年,我国沿海地区对虾养殖发生大面积传染性、暴发性流行病,发病时间早、范围广、品种多、来势猛、蔓延迅速,造成的损失也是空前惨重的。据不完全统计,至七月十一日止,全国养殖对虾发病面积约50万亩,约有一半面积绝产,目前的经济损失已超过10亿元。不仅所有养殖对虾品种无一幸免,而且出现了蟹、贝、鱼等其他海水养殖品种的发病死亡。目前病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还在继续蔓延。

我国有上百万人从事对虾养殖以及育苗、饲料、产品加工、冷藏、运销、出口等相关企业的生产,目前养虾业遇到前所未有的病害袭扰,将严重影响到该产业的发展和虾农的生产和生活,许多虾农将面临破产。请各地政府密切注视本地对虾病情的发展,制定优惠的扶持政策减轻虾农负担,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抗灾自救,支持和督促各级水产部门加强防病治病工作,对目前仍未发病,正在发病和已经绝产的虾场进行分类指导和帮助。

农业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订) 农业部(已撤销) · 1997-12-25
  2. 农业部公告第1926号――审定通过了凡纳滨对虾“桂海1号”等7个水产新品种 农业部 · 2013-04-15
  3.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出口养殖对虾准予免征出口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 1984-05-11
  4. 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黄渤海区秋汛对虾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1987-09-09
  5. 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部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专家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农业部 · 2015-04-30
  6. 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 1999-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