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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委托地方机电办打印和发放商务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商产字[2007]10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10-10 实施日期 2007-10-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委托地方机电办打印和发放商务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商产字〔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当前进口形势需要,便利贸易,降低成本,自2007年10月1日起,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机电办)为当地进口用户打印并发放由商务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机电办须按照《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机电进字〔2004〕29号)的要求核实进口用户提交的相关材料和电子数据,并在电子数据转报意见栏中注明已核实的材料和转报意见。

二、地方机电办按照商务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电子数据打印自动进口许可证及在发证机关签章栏打印“代章”字样,并加盖本机电办“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印模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26号令,见附件)。

三、地方机电办发放上述自动进口许可证时,应审核进口用户提供的与电子数据相一致的相关书面材料。该部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存档联及相关书面材料应单独归档备查,妥善保存,保存期三年。

四、有关货物进口时,凭上述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二00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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