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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远洋渔船船名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农业部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3]6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7-18 实施日期 2013-07-1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远洋渔船船名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办渔[2013]69号)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做好远洋渔船、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农业部不再受理远洋渔船、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船名核准申请。拟建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远洋渔船、科研船、教学实习船的单位和个人,可在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提出拟用船名,由渔船登记机关通过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查询,查明其无重名、同音且符合规范的,标注其船名和船籍港。我部在审批核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同时注明船名和船籍港。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持上述批准书依法申请渔船开工建造、检验和登记。渔船检验、登记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二、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决定》要求,切实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渔船管理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完善运行机制,增强服务功能,为渔民和企业做好船名查询服务。同时,渔政、港监、船检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船网工具审批、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各环节的有机衔接,避免发生渔船船名重复导致管理混乱,确保海上生产秩序规范和作业安全。

我部将根据国务院统一安排和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对现行《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渔业船舶船名规定》进行修订。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之前,远洋渔船、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有关管理事项暂按本通知执行。

联系单位:渔业局渔船渔港处

联系电话:010-5919299259192929(传真)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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