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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直属直供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试行办法

文章来源: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3-09-06 实施日期 1983-09-06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商业部直属直供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试行办法

(一九八三年九月六日商业部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基本建设工作开创新局面的要求,改进建设项目的管理,做好建设前期工作的研究,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决策的失误,提高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特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商业、供销、粮食基建项目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可行性研究,是对一个建设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先进可靠,在经济上、商品流向上是否合理,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并通过分析计算和多方案比较,选择以最小的耗费,取得最佳经济效果的手段。搞好可行性研究,是尊重客观现实,按照经济规律办事,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进行可行性研究,必须实事求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多方案比较,按客观实际进行评价;必须维护编制单位的客观立场和公正性,以保证可行性研究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编制单位的行政、技术、经济负责人的签字,并对该报告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 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和深度, 可视不同工程项目的情况有所侧重, 但内容要完整、文件要齐全,其广度和深度应能满足确定项目取舍的需要和作为编制计划任务书依据的要求。

第五条 部直属、直供基建项目中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

⒈ 商业基建项目的石油库、冷藏库、五千平方米以上的仓库。

⒉ 粮食基建项目的五千万斤以上的粮库、五千吨以上的食油库、年产五万吨以上的面粉厂、年处理原料二万吨以上的榨油厂、年处理毛油一万吨以上的精炼油厂、年产一万吨以上的配合饲料厂以及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或不足三百万元但工艺技术复杂、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⒊ 供销基建项目的水果冷库、五千平方米或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中转仓库。⒋ 新建院校、科研所按批准的招生规模、科研任务和人员编制,参照有关条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国家大中型项目(一万吨以上的冷库,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1.5亿斤以上的粮库,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和利用外资的项目,技术引进及设备进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建设单位应委托经国家审查批准持有证书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公司承担。委托单位要向承担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说明对建设项目的基本设想和初步打算,资金来源等情况并提供基础资料。可行性研究工作应由委托单位和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以便对双方起制约作用,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 部直属、直供基建项目,凡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也应按第六条执行。但按目前现实条件和具体情况,也可以由有关厅、局、社负责抽调各有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组成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小组,按本办法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厅、局、社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进行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依据。

⒈ 商业基本建设长期规划设想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方针政策。

⒉ 商业部基建司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通知书。

⒊ 建设单位的初步设想说明和所提供的有关基础资料。

⒋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货源报告及商品流转计划。

⒌ 有关的工程技术方面的标准、规范、规定、指标等。

第二章 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程序

第九条 建设项目要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设想和商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在初步调查研究和分析投资效益的基础上,由原有企事业单位或主管单位申报计划,经部平衡、审查后,纳入前期工作计划,并发出可行性研究项目通知书。

第十条 申报单位在接到可行性研究项目通知书后,应抽调力量组成一个班子,预选两个以上的建设地址和准备有关基础资料,同时办理委托设计单位(或咨询公司)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手续。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以后,由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报告文件。有关厅、局、社主持召集有关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业务人员和各协作单位的有关人员对报告文件的内容、深度、准确性进行座谈、评价(或预审),并提出评价意见(或预审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对报告的评价(或预审意见),应作为编制计划任务书的重要依据和主要内容,并和计划任务书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 国家大中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部基建司会同有关司、局(专业公司)预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十三条 部直属、直供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部基建司会同有关司局(专业公司)审查后,由商业部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 经审查,发现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的基础依据或社会环境条件有重大变化,以及论证不充分,依据不足时,原承担单位应对报告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五条 经过可行性研究已证明没有建设的必要或不可行时,经过审定,可以决定取消该项目。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和深度一般要求如下:

一、 总论

⒈ 项目提出的背景(扩、改建项目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⒉ 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二、 经营任务和建设规模

⒈ 前三年经营任务实绩,后五年发展计划,资源、 货源、 原料情况,商品合理流向及购、销、调、存情况。

⒉ 经营地区内现有生产设备和能力,以及与该项目所承担任务的关系。

⒊ 产品方案、品种、质量、数量以及副产品的综合利用情况。

⒋ 建成后的经营预测和经济效益。

⒌ 建设规模指标的确定和技术经济比较分析。

三、 建库(厂)条件和库(厂)址方案

⒈ 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

⒉ 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⒊ 库(厂)址方案的比较与选择意见。

四、 建设项目的主要协作条件和证明文件

⒈ 城建、规划、消防等部门同意在选定地址建库(厂)及同意征用土地的证明文件。⒉ 环保和卫生防疫部门同意在选定地址建库(厂)及同意污水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件。⒊ 交通部门同意与选定地址连接的公路走向的证明文件。

⒋ 需要修建铁路专用线的,应取得铁路管理局同意接轨和接轨方案的证明文件(如果在临近企业专用线上接轨,还应取得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⒌ 需要修建码头的,应取得航运、航政和港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⒍ 需要自来水或地下水的,应取得水厂或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⒎ 电业部门同意供电和供电方案的证明文件。

⒏ 其他协作条件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五、 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

⒈ 项目的构成范围(指包括的主要单项工程)的确定。

⒉ 技术和设备材料。所采用的技术和工艺的方案比较和论述,技术来源,主要生产车间或库房的组成和方案比较。主要设备选用型号、规格、数量,设备来源,钢材、木材、水泥需要量估算。

⒊ 扩、改建项目要说明对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⒋ 公用、辅助设施和库(厂)内外交通运输方式的比较和初步选择。

⒌ 库(厂)总体布置方案的初步选择和土石方工程量的估算。

六、 环境保护

调查环境现状,预测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和三废治理的初步方案。七、 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⒈ 项目的生产(管理)、组织系统。

⒉ 劳动定员(工人、干部)和人员培训计划。

八、 项目实施进度建议

⒈ 勘察设计周期和进度。

⒉ 工程施工周期和进度。

⒊ 项目实施的可行方案。

九、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⒈ 工程投资估算。

⒉ 生产流动资金或经营费用的估算。

⒊ 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时偿付方式。

十、 社会及经济效果评价

经济效益,投资偿还能力,投资回收年限的计算。

十一、 附图及附表

⒈ 库(厂)址的位置图。比例:1:50,000或1:100,000。

⒉ 具体库(厂)址的地形图和总平面布置图。比例:1:500或1:1,000。⒊ 铁路专用线接轨方案图。比例:1:1,000或1:5,000。

⒋ 资源、货源、原料、商品流转计划、经营任务、运输距离图表。

第四章 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经费

第十七条 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所需经费,扩、改建项目由原企业在利润留成或固定资产折旧、发展基金中开支。新建项目在基本建设费用中开支。在所建项目基建计划下达前,可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先行垫付。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的取费标准, 国家尚未统一规定。 参照国家计委计第〔1982〕173号文的规定原则,凡委托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公司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可采取付给工时费、旅差费的办法。工时费每人每日不要超过25元。

第十九条 付款办法,可按三次分付。合同签字后付估算费用的五分之二,交出全部报告后再付估算费用的五分之二,报告经批准下达后按实际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条 由有关厅、局、社组成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小组,所发生的少量必须的费用,可由有关单位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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