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商品编码是否影响原产地证书有效性有关问题的复函
(税管函[2012]137号 2012年9月10日)
黄埔海关:
《黄埔海关关于提请明确东盟原产地证超期无法更改能否享受协定税率的函》(埔关税函〔2012〕31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则十七的有关规定,只要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内产品的原产地没有疑义,原产地证书所列产品与所报验的产品相符,原产地证书内容与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所提交的有关单证所列内容(例如,税则归类)之间存在的非实质性差异,不影响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性。
来函所述货物季戊四醇硬脂酸为新加坡原产,原产地证书所列HS编码为2915.70,进口申报HS编码为2915.7090。经海关化验,认定其HS编码为3404.9000。如经你关审核和查验,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真实有效,原产地证书所列产品与所报验的产品相符,所申报的HS编码与海关核定HS编码之间的差异,不影响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性。你关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已经进口的其他相同货物的商品归类核查所发现的归类差异,不影响有关货物所涉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性。有关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核定HS编码所适用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
此复。
